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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行業改革的最終出口何在,法治均應成爲凝聚共識的唯一態度、破解僵局的底線遵循。
“站在街頭揮揮手,坐在車裏找找客”,習見的“中國式打的”將有所改觀。6月1日,《北京市出租汽車電召服務管理試行辦法》開始試行,出租汽車行業的“電召模式”邁出了規範化的一步。從乘客等待時間與出租車空載時間的“雙降”來看,其不啻爲緩解打車難的一劑潤滑良方。相對技術的革新,更重要的是,“電召服務”的日臻完善,展現了社會管理創新對法治的敬畏與崇尚。
《試行辦法》中,不僅有電召服務的形式與標準,而且有違約的認定、監管的執行與獎懲的措施。實際上,從《關於加強出租汽車管理提高運營服務水平的意見》,到價格調整聽證,本輪行業改革的法治導向異常明確。出租車市場的利益關係紛繁蕪雜,各方利益訴求不一而同。不管行業改革的最終出口何在,法治均應成爲凝聚共識的唯一態度、破解僵局的底線遵循。
回到“電召”,有記者反映的手機APP加價問題,恐怕也不能恣意放開。“叫車軟件”在促動公共資源優化配置的同時,客觀存在監管的盲區,亟待法治的規範。在供需矛盾尚未根本改觀的情況下,私相議價極易侵犯乘客的權益,更爲“黑車”遺留下氾濫的土壤。由此就不難理解“電召”加價爲何採取定價制,高峯期“加價競車”爲何暫不推出——表面可能讓個體受益,長遠思之卻會造成更多羣體的福利損失。
至於有記者遭遇的“應召的少,爽約的多”,這屬於法律執行的紕漏,而不應簡單歸因於議價的缺失。“候客應不少於10分鐘”“每車每日執行2單業務”如何落到實處,考驗的是監管的執行力。也有人質疑“電召”的3元費用能否形成有效激勵,這已屬於合理性層面的議題,可以再討論,但首先需有一定之規矩,按帶有一定自然壟斷的行業特性“出牌”。
另一方面,社會管理創新亦應加強立法研究,讓法律的前瞻跟上時代的節拍。有句名言,立法者“不是在發明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表述法律”是在呼喚對民意的傾聽,對供需脈動的把握。將各方訴求在“衡平”的原則下反映出來,需要規避既得利益的羈絆,更需要人民在改革中的主體地位,唯此,“電召”的革故鼎新纔會在法治之軌上,愈行愈穩健。
本報特約評論員洪樂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