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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時報訊(記者孫思婭)9歲女孩小晴(化名)的父母並未離婚,但她卻如離異家庭的孩子一樣,爲了撫養費將父親起訴。最終,經市一中院調解,小晴的父母達成和解,兩人均表示會善待小晴。
小晴的家庭原本幸福,但自她上小學後,父親回家越來越晚,有時幾天都不回來,媽媽經常在家裏發火,有時候小晴半夜還能聽到父母大聲吵罵。此後不久,母親帶着小晴回了姥姥家,並告訴小晴,“你爸爸不要我們了,也不給我們錢了”。
2012年末,小晴在媽媽的帶領下走進法院,起訴父親,稱小晴的父親已經兩年沒有給過孩子撫養費,在經濟上不盡撫養義務,要求支付小晴每月2萬元生活費。
小晴的父親則稱,分居前小晴及其母親的各項費用都是他負擔,分居後小晴的幼兒園費、大部分醫療費、學費都是他承擔的;他不支付後來的撫養費是因爲小晴媽媽長期不讓他見女兒,嚴重傷害了女兒的身心健康。
市一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收到此案後,法官分別與小晴的父親、母親進行談話。法官瞭解到,小晴的母親實際上並不想鬧僵,希望用小晴來挽回婚姻。而小晴的父親表示,不給撫養費是自己的無奈之舉,小晴媽媽以不讓自己看女兒爲要挾,自己本想消極應對,好讓小晴媽媽放棄,沒想到事情發展到現在這個地步,自己還是很愛女兒的,對女兒也很愧疚,但是與妻子的感情真的再也不能彌補了。
最終,經法官工作,小晴的父母達成了和解,小晴的父親表示雖然與小晴的母親有諸多矛盾,但是自己對小晴的愛不會改變,願意按照每月6000元支付虧欠小晴的生活費用。雖然小晴父母的婚姻將會怎樣還是未知,但是他們都表示通過法官的勸解他們不會再用這種方式傷害孩子。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三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小晴的父親與母親雖處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現已分居,小晴隨其母生活。因此,小晴有權要求父親給付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