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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時報訊(記者裴曉蘭)段某酒後無故毆打他人,踢踹路邊車輛。記者昨天獲悉,西城法院一審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3個月。
段某於2013年1月20日晚,在西城區留學路136號黃山酒樓附近酒後滋事,用拳打、腳踢的方式,無故毆打兩名行人。經法醫鑑定二人傷情均構成輕微傷。段某還無故踢踹路邊停放車輛,其中致一輛朗逸牌轎車左前門損壞,經鑑定修復費用爲684元。段某於當日被查獲歸案。
法院認爲,段某隨意毆打他人、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惡劣的行爲,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已構成尋釁滋事罪。鑑於段某當庭能夠認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