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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消息過去10年間,隨着中國反腐形勢的變化,巡視制度本身的問題也逐步凸顯出來。巡視工作能否擔此重任?
實際上,在中央巡視制度建立前,巡視已在進行。直到2003年,《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頒佈後,才以黨內法規的形式,將巡視制度確定爲“黨內監督的10項制度之一”,巡視組也成爲一個重要的監督主體。是年6月,中央決定,開展針對省部級領導的巡視工作。此後,中央巡視工作曾進行過多次調整。
針對巡視工作凸顯的問題,王岐山在5月17日的講話中提出,要加強巡視隊伍自身建設,嚴格落實責任,巡視組組長不是“鐵帽子”,一次一授權。
據瞭解,此前,中央巡視組組長一般從已離開一線崗位、但尚未年滿70歲的省部級(正職)官員中選任,巡視組組長被任命後,一般工作到年滿70歲,正式辦理退休,纔會進行調整。
“巡視組組長將不再是職務,而成爲一項任務,巡視組成員的責任意識將會提高。”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稱,巡視組組長改爲“一次一授權”後,意味着中央每次確定巡視任務後,再來選定巡視組組長,巡視結束,巡視組組長的任用也隨之結束,從某種程度上說,也引入了競爭機制,任務完成好的,可以多次擔任巡視組組長。這一調整,相對減輕了巡視組組長自身發生腐敗問題的風險。
此外,在監督手段上,王岐山提出,中央巡視工作要關口前移,“下沉一級”瞭解幹部情況,抽查領導幹部報告的個人有關事項,提高巡視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分析稱,由執行“自上而下”監督的巡視機構來抽查領導幹部的報告事項,可以對領導幹部起到震懾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