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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記者/成希實習生/樑市)昨日,記者從廣州市工商局天河分局獲悉,該局近日對一書店老闆作出行政處罰,認爲其逾期年檢要罰款,書店老闆遂將天河分局告上法院。法院一審認爲工商分局對羅先生逾期年檢負有一定責任,判決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
領執照9個月後年檢獲知逾期罰1000元
據介紹,2010年羅先生在天河區開設了一家個體書店,同年11月15日到工商部門辦理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執照上沒有註明年檢時間。2011年9月,羅先生主動到廣州市工商管理局天河分局下屬的天平工商所申報年檢,工作人員卻稱羅先生逾期申請,要進行罰款,才能辦理2010年度的年檢。
羅先生表示,他領取執照後才9個月,又沒人通知他年檢,執照上又沒寫明年檢日期。羅先生不服,到天河區工商分局信訪。工商分局回覆稱,根據《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四條“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業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年檢材料”,對羅先生作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符合規定。且廣州市工商局已在2011年2月28日在廣州某報上刊登了《企業年檢公告》,已盡到告知義務。
對此,羅先生認爲,自己只有按照工商局的明示公告履行年檢的義務,並沒有看報紙的義務。其他類型企業執照都註明每年年檢的時間,唯獨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沒有註明。登報不能代替其作爲營業執照登記機關應履行明示的告知義務。其後,羅先生將天河區工商分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同時也提出辦理年檢的訴訟。
告知形式不直接工商分局要擔責
天河區法院開庭以後,天河區工商分局認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應載明事項中並沒有年檢時間一項,因此無需書面告知原告。天河區法院認爲,從原告登記設立個人獨資企業不到10個月後,就主動到天平工商所詢問申報年檢,其並未怠於履行申報年檢義務,主觀上無逃避年檢故意,只是因對相關規定不瞭解才導致逾期年檢。工商分局認定羅先生無正當理由逾期年檢與事實不符,且工商分局對年檢期限的現行告知方式並未達到明確、直接的程度,對原告不瞭解相關規定而導致逾期年檢負有一定責任。雖然現行法律未規定工商部門在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上註明年檢期限的義務,但從便民、高效行政的角度考慮,被告應採取明確、有效的形式對原告進行書面告知。工商部門的處罰決定證據不充分,且顯失公正。因此判決撤銷工商分局對羅先生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據介紹,經法院協調後,天河區工商分局爲羅先生辦理了年檢,羅先生撤回了該案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