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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打出租車被拒絕,長時間等車的乘客馬某一怒之下打傷了出租車司機。今天東城檢察院通報,被告馬某已被法院判處拘役5個月、緩刑6個月。
馬某大學畢業後到某知名電子產品公司工作,32歲的時候就擔任了大區渠道經理一職。他還成立了家庭,有了可愛的孩子。
2012年7月5日夜,馬某與妻子在東城區崇文門路口打車,等了很長時間都沒有打上,好不容易看到一輛在左轉彎線內等候綠燈的出租車,二人跑過去拉開車門。當司機告知因交車不能搭乘時,心情急躁的馬某與司機發生了爭執,揮拳打在司機面部。接到報警後,公安機關在現場傳喚了馬某,經診斷和鑑定,出租司機眼部受傷,達到輕傷標準。公安機關對馬某採取了強制措施。
隨後東城檢察院依法對馬某提起了公訴。日前,東城法院對此案做出判決,被告人馬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5個月、緩刑6個月。
檢察官馮麗榮介紹,在法院審判階段馬某與被害人達成了刑事和解,馬某賠償被害人醫藥費、誤工費、營養費等費用總計人民幣20餘萬元,也是一筆不小的經濟負擔。
檢察官說法
偶發性應激犯罪者常後悔
東城檢察院的檢察官馮麗榮說,像馬某這樣的偶發性應激犯罪有一些相同的特點,概括起來就是8個字:一時衝動、追悔莫及。
偶發性應激犯罪的起因往往都是生活瑣事,譬如開車或者騎車時的剮蹭,上下地鐵或公交時的碰撞,這些本來是一個道歉,一個諒解就能解決的事情,卻往往因爲處理不當引發口角,進而互毆致傷,最終演變成刑事案件。
偶發性應激犯罪的被告人往往出手較重。從心理學角度講,行爲人在受到出乎意料的挫折或打擊時,極爲憤怒和驚恐,積蓄了巨大的負面情緒。爲擺脫這種應激狀態,往往因情緒亢奮出手力量很大,當然結果會非常嚴重。
偶發性應激犯罪的被告人大多認罪態度良好,多數被告人都表示“認罪、後悔、不值”。
輕型偶發性應激犯罪的判決往往都不重,有相當一部分被告人被判處緩刑。被告人沒有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極少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在刑罰之外,被告人往往要承受一系列的損失,比如失去工作以及高額的賠償費。
本報記者王薔通訊員毛志華J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