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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車司機舒某夜晚行車因觀察不周將一行人撞倒後逃離現場,幾分鐘後,一輛貨車駛來,從倒地行人身上碾壓過去,致其當場死亡。6月3日,此案經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審理公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舒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今年32歲的舒某家住江蘇省新沂市某村,是一名化工廠職工。2012年10月27日19時許,舒某駕駛着一輛三輪摩托車沿蘇323省道由東向西行駛,當車輛行駛至該省道102KM+200M地段時,由於對路面情況疏於觀察,將行人楊某撞倒。楊某倒地後,舒某因害怕被追究責任沒減速停車施救,而是繼續向前行駛逃離了現場。
事故發生幾分鐘後,倪某(另案處理)駕駛一輛重型普通貨車經過此處,貨車從倒在地上的楊某身上碾壓過去,致使楊某當場死亡。
經法醫鑑定,楊某符合多臟器損傷死亡。此後,經交警部門責任認定,確認舒某與倪某共同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歸案後,舒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其後,舒某賠償給被害人楊某近親屬各項經濟損失2萬元,取得楊某近親屬的諒解。同時,倪某以及兩輛涉案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也已與楊某的近親屬達成民事賠償協議。
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舒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觀察不周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爲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且屬肇事後逃逸。鑑於被告人舒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綜上,結合具體案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