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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記者/劉慕華)“延保服務中的保修”並不一定是所有質量問題去維修都免費,很多消費者都不知道,不良商家往往混淆概念,欺騙消費者。昨日,莞深惠三市消委會聯合發佈消費提示,並非所有產品都需要買“延保”,如果購買或接受“延保”服務,必須要與企業簽訂一個具體的“延保”合同,並應看清並約定“延保”服務的具體內容及承諾。
投訴??商家“延保”竟無任何書面約定或承諾
“延保”服務本來是一件挺好的事,不過一些商家卻有意混淆概念來矇騙消費者。市消委會昨日稱,張先生就投訴給市消委會,稱購買了價值1480元的手機,並額外付30元購買了1年的“延保”服務。當時,銷售員口頭承諾“手機有問題2年內免費保修”。最近,手機已將近2年保修期限了,期間因同一問題修理了4次仍未修復,但手機店以“延保”只是“保修”,拒絕退換。
據市消委會了解,張先生額外購買的一年“延保”服務,無任何書面“保修”服務約定或承諾。由此,市消委會認爲手機店未履行“保修”內容的告知義務,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經消委會協調,手機店同意原價退回手機款。
分析??“保修不等於包修”
走訪東莞市場可以發現,耐用消費品領域,經營者提供“延保”服務比較盛行,企業用此混淆或有意混淆“包修”和“保修”的概念,比如“保修10年”、“終身免費保修”等等誤導消費者,使之誤以爲“延保”即是延長“三包”服務期限。
“保修不等於包修,意義大不相同。”市消委會稱,“包修”是一個法定概念,指的是《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三包”商品售後服務,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經營者應免費履行退換修等法定服務。而“保修”指的是商品超過“三包”期後,企業提供的“保修”服務,具體內容要視企業的承諾和約定,有“有償”和“無償”兩種。事實上,企業“保修”往往免的是“維修服務費”,零件成本費即材料費卻不在免費範圍。
市消委會稱,大部分消費者不清楚“包修”與“保修”有區別,且經營者往往不履行明白告知義務,導致消費者對“延保”服務存在消費誤區,在真正施行“延保”時引發糾紛。
第一,誤解“保修”就是“包修”。消費者認爲產品有問題統統免費維修,包括人工費、材料費等都免費。第二,不瞭解承諾和履行“延保”服務的提供方,可分爲生產廠家、銷售商、委託第三方等。“產品出現問題,也不一定由廠家維修或使用原廠配件,有可能使用其他零配件替代或委託其他第三方承擔維修。”市消委會稱。
提醒??購買“延保”優先考慮原廠提供的服務
“保修”與“包修”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保修”不等於“包修”。兩者之間,僅有一字之差,但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卻大有不同。爲避免掉進“延保”服務陷阱,三市消委會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延保”時,必須瞭解“延保”的具體事宜:
第一、應瞭解清楚延保服務的提供方。建議優先考慮原廠提供的延保服務,或選擇質量過硬、信譽度高的知名品牌產品的延保服務。
二、與企業簽訂一個具體的“延保”合同,明確延保內容。包括延保的起始日期和結束日期、延保範圍、延保期內故障的責任界定,以及屢修不復的處置方式,延保期的起始日應該是“三包”有效期限的後一日。
三、瞭解產品的國家“三包”期限和廠家承諾的保修期限,並非所有產品都需要買“延保”。“三包”產品的主要部件包修往往不止一年,有2年至3年;部分品牌硬、信譽好的品牌廠家自身已有延長保修年限的承諾,如果再額外購買第三方的“延保”服務,則與家電包修或廠家保修重疊就顯得多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