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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英特爾公司訴稱,“INTEL”商標是該公司的註冊商標,也是該公司的簡稱和商號,具有極強的顯著性,已成爲中國相關公衆耳熟能詳的馳名商標。英特爾公司發現,被告因特佳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生產的打印機硒鼓、墨盒等產品上以及公司網站域名和英文名稱中,使用了“INTELJET”、“inteljet”等文字。英特爾公司認爲,因特佳公司的行爲不正當地利用了英特爾公司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淡化了英特爾公司的馳名商標,給公司造成了損失。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因特佳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並賠償損失。 [評析]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是,“INTEL”商標是否有認定爲馳名商標的必要。目前,我國司法實踐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堅持“嚴格條件、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所謂個案認定原則,就是加強對跨類保護必要性的審查。凡能夠通過一般商標侵權或其他途徑予以救濟的,則不進行馳名商標的認定。那麼,如何考慮馳名商標認定的必要條件呢?
我國普通商標侵權判定規則主要體現在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即“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構成商標侵權。由此規定可以看出,一般的商標侵權需要兩個構成條件:屬於相同或類似商品;屬於相同或類似商標。其中,商品類別的相同或近似是判定商標侵權構成的前提和基礎,商品類別要件要求必須在商標註冊使用的商品類別範圍內進行比對。如果一個普通商標通過使用而在其註冊使用的商品類別外也產生了足夠的商譽,就可能構成馳名商標,只有在這時,對商標權的保護纔不需要考慮商品類別。
那麼,如何認定商品類別的近似性呢?混淆可能性是判定商標侵權的核心。例如,沙拉醬和花生醬是否屬於類似商品?對比具體過程如下:功能:均爲營養品;用途:均用於佐餐調味;生產部門:均屬食品加工生產企業;銷售渠道:以超市、食品店零售爲重要銷售渠道;消費對象:價格相仿,均爲大衆消費,均無特殊羣體需求。通過上述比較,可以看出沙拉醬與花生醬雖然分屬《區分表》中的不同類別,但應當認定爲類似商品。
具體到本案,被告生產、銷售的涉嫌侵權商品是硒鼓、墨盒,與原告主張的第22522號“INTEL”商標覈定使用的微型計算機、微型控制器、微處理機在《區分表》上分屬不同的類別,但是,商品種類的判定仍然要從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綜合進行分析。兩相比較,功能:前者爲打印耗材,後者爲智能控制裝置;用途:前者用於打印、複印、傳真等用途,後者用於計算機、控制器、處理器等方面;生產部門:前者屬於電子耗材生產部門,後者屬於儲存器、控制器、智能儀器等生產部門;銷售渠道:前者主要通過耗材商店、超市等銷售,後者主要通過門店、電腦城、品牌公司進行銷售;消費對象:前者主要爲辦公類的機關、企業或者個人,後者與前者雖存在部分交叉,但二者價格差別較大,在消費層次上有明顯差別。通過上述比較,可以看出兩者應當認定爲不相類似商品,因此本案有認定爲馳名商標的必要。(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