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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報記者劉純報道張先生家住塘沽胡北小鎮小區,前不久他在裝修房子的過程中將一個鞋櫃和一組收納櫃擺在了樓道中。起初鄰居們以爲張先生只是臨時存放,可是沒想到他卻佔用着樓道遲遲不予清理。
張先生表示,自己只想佔用自己家門口的一塊地擺放物品,事後物業公司也多次上門調解,可張先生不以爲然,他說自己已經支付了“公攤”費用,難道這麼一點地方都不能用嗎?
解答:根據《物權法》規定,公共設施屬於全體業主所有,非經全體業主同意,任何人不得改變其用途,業主行使自己的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張先生的行爲侵害鄰居權益,應該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