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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外出哺乳被開除
法院判企業屬違法解僱,應向女工支付賠償金
南方日報訊(記者/黃少宏通訊員/鍾紫薇)女工初爲人母,經申請獲許每半天出廠半個小時外出哺乳。但小孩半歲之後,工廠不再允許其外出餵奶,女工在前去理論被拒之門外後,又遭無理解僱。昨日,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向外通報稱,企業這種行爲屬違法解僱,上述涉案工廠已被判令向女工支付賠償金。
呂某是塘廈鎮某塑膠廠的老員工。2012年,初爲人母的她,經向工廠領導請示獲許可以每半天出去半個小時給小孩餵奶。但當小孩年滿半歲之後,呂某再想出去餵奶時,卻被工廠保安告知不能放行,這讓呂某心急如焚。
在找到人事部主管理論遭拒之門外後,呂某情緒激動,先後與多名同事發生拉扯,弄得不歡而散。不料,不久工廠以“不遵守廠規,大鬧人事部”爲由將其解僱。
給自家孩子餵奶不成,工作反倒因此丟了,呂某百般委屈。呂某認爲,自己沒有違反任何廠規,便向仲裁庭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決工廠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44591元。仲裁庭隨後駁回其請求。3月11日,不服勞動仲裁結果的她向法院提出起訴。
呂某認爲,其正值哺乳期,但工廠卻剝奪其哺乳期的正常餵奶權利,並將其正常餵奶時間弄成是曠工行爲,導致其與工廠理論時發生言語上的衝突,工廠以其“不遵守廠規”爲由將其解僱,但是衝突發生的根本原因並不是其存在不遵守廠規的行爲,而是工廠的違法行爲導致。
廠方則辯稱,呂某多次在工作時間未經批准私自離開工作崗位,工廠曾對其進行書面警告,但其不但不及時改正,還找領導吵鬧,其行爲嚴重威脅到工廠人員的人身安全及正常工作秩序,造成十分惡劣的影響,因此工廠將其解僱。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法院據此認定,工廠自2013年1月2日起不同意呂某回家哺乳小孩的請求,認爲其回家哺乳屬於擅自離崗不予放行,是違反上述法律規定的,呂某要求工廠保障其權利合法有據。法院認定工廠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依法應向呂某支付賠償金39468.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