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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報記者張一弛報道楊先生是本市一位普通市民,前些日子,他因生意週轉不開急需一筆錢,於是便想要將屬於父親的一套房屋出售。他瞞着父親發佈了售房信息。
市民關先生剛好想要購買一套房屋,在通過中介之後,他聯繫到了楊先生。楊先生出示了自己的身份證,家庭戶口本等證件,證明自己與房主的關係,並以此證明自己擁有出售房屋的權力。關先生與楊先生簽訂了購房協議,並將5000元定金交給了楊先生。
楊先生的父親知道了出售房屋的事情後,盛怒之下的老楊先生堅定地拒絕兒子賣房的要求,並收回了楊先生所持的自己所有證件。無奈之下,楊先生只好找到關先生,退還了5000元定金,並稱由於父親變卦,房子無法出售了。關先生認爲,由於楊先生單方面違約,楊先生應賠償相關損失,比如誤工費、中介費等。
楊先生卻認爲,二人所籤協議應屬無效。自己並沒有侵犯關先生的權益,所以自己不應賠償這些費用。
◎律師說法: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的王龍律師認爲:本案中,楊先生在與關先生簽訂購房協議的時候,稱自己是房主老楊先生的代理人。爲此,他出示了身份證、戶口本等證件,證明了自己與房主的關係。這些證件,已經足以令關先生有理由相信楊先生就是房主老楊先生的代理人。而且,雙方在購房協議中,也寫明瞭楊先生是其父親老楊先生的代理人。因此,楊先生的代理行爲應屬有效,而他作爲代理人與關先生所簽訂的協議也應屬合法有效。
在此情況下,楊先生因房主不同意賣房而拒絕履行協議內容,其行爲已經構成了違約。
因此,關先生是有權向楊先生追討所有因楊先生違約而造成的費用的。如楊先生拒不進行賠償,關先生可持相關證據,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