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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孫雲)電梯井墜亡事故頻發敲響安全生產警鐘。2012年9月22日,一名湖南籍女遊客在南京東路華聯商廈的電梯井內,從6樓直墜地面身亡。今天,經黃浦區檢察院提起公訴,黃浦區法院公開審理這起案件,並在東方網進行網絡直播。公訴人指出,由於承擔電梯安裝任務的兩名被告何某和蔣某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造成一人死亡,應當按照《刑法》和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責任。資料顯示,這是上海首例涉及電梯墜亡事故的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案件,法庭將擇日宣判。據調查,2012年2月,上海恆翔電梯工程有限公司與華聯商廈簽訂產品安裝合同,爲商廈安裝兩部客梯。何某作爲恆翔公司大修部經理,擔任項目負責人兼安全員,負責現場施工管理、安全監管等工作,蔣某爲具體施工安裝人員。
9月22日上午施工時,何某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擅自離崗外出,且未對現場作業安全進行相關佈置。11時30分許,蔣某在6樓電梯井道內獨自進行電纜佈線作業,當時,電梯轎廂停在7樓,他違反施工安全規定,在電梯門口未設置安全警示牌和防護措施。12時許,湖南籍女遊客張女士來到6樓電梯門前按下按鈕,電梯門打開後,她未發現其中並無電梯轎廂,直接踏入電梯井,墜落到1樓,當場死亡。
公訴人在法庭上指出,《刑法》第134條和2008年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8條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因此,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兩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檢察官還指出,近幾年來,上海等地電梯安全事故頻發,導致多人傷亡,引發社會公衆對電梯安全的廣泛關注。依法追究事故責任人的刑事責任,既體現出我國法律對於社會安全秩序和公民生命權利的保障,也有利於各界關注電梯安全,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避免悲劇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