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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公證當事人所申請辦理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的內容存檔”。這條是要求公證員在辦理公證時應當履行的必要程序,但同時也藉此向申請人就所申請辦理的具有法律意義文書和具有法律意義行爲的後果以及相關法律權利、義務、責任進行明確告知,體現了當事人的知情權也是公證機構、公證員維護公證文書的法律效力的重要措施。比如申請贈與合同公證,告知書會明確告知在辦理公證後要及時去辦理過戶或變更登記手續,如不及時辦理,則有可能造成預料不到的後果;比如辦理委託書公證,要清楚瞭解告知書中提到的轉委託、委託期限、權限等概念;比如因當事人原因中途撤回公證申請,公證已經辦結的公證費不予退還,已經辦理未辦結的只退還50%公證費等等……在閱讀告知書時,對自己不清楚、理解的概念、表述可以向公證員進行諮詢,這樣才能夠更好地保證自身權益,同時也能確保公證書的使用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