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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浙江省頒佈的《浙江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規定(試行)》,從今年6月2日起,新生兒出生超過一年以上前來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除基本相關資料外,還必須提供親子鑑定證明。(6月2日新華社)
設定這個親子鑑定門檻的主要功能,是防止買賣兒童犯罪行爲中的買方給兒童上戶口,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如此一來,一些因種種原因延遲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家庭就要多費一番周折,多花一筆不菲的鑑定費了。如果這些家庭中的子女的確爲父母親生,那麼,親子鑑定就成了多餘的負擔。另外,如此親子鑑定也不符合情理——我自己生的娃,咋還讓我去證明血緣關係呢?
筆者以爲,對於新生兒出生超過一年以上前來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醫院有必要保持適度謹慎,但通常而言,醫院要求新生兒的父母提供準生證、母親的住院信息、新生兒在醫院的出生記錄、出生後不久的照片等資料,就可以有效證明新生兒的身份。只有對不能提供上述資料或提供的上述資料有明顯矛盾、瑕疵、漏洞,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家庭,醫院纔可以要求家庭提供親子鑑定證明。
由於《出生醫學證明》要記載新生兒的姓名,而《出生醫學證明》一旦打印出來,新生兒的姓名就不能更改,所以,不少沒有想好子女姓名的父母延誤了辦理《出生醫學證明》。鑑於此,有關部門還應該對《出生醫學證明》的記載事項進行科學調整,不妨去掉新生兒姓名一項,只包括新生兒的性別、身高體重、血型、出生時間、出生地、父母姓名等事項,即便要登記新生兒姓名,也記載一個可以更改的姓名,到了日後的戶籍登記環節,纔可以把新生兒的姓名固定下來。這樣,新生兒的父母即便沒有想好姓名,也可以及時辦理《出生醫學證明》了,延遲辦理的現象將大幅減少。
政府提供審批發證類服務時,或政府主導有關機構提供此類服務時,應該儘可能地簡化手續,降低門檻,爲公衆提供最大的便利,如果用較少的手續、較低的門檻就能實現相關審批功能和服務效果,就不能用更復雜的手續和更高的門檻。顯然,對於辦理一紙《出生醫學證明》而言,親子鑑定就是較高的門檻,浙江省或其他有類似規定的地區都應該本着便民惠民的原則反思一下:除了親子鑑定,還有沒有其它更便捷的方法可行?
李英鋒(作者系河北省灤南縣公務員)
(來源:華龍網—重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