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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媒體報道,有學者在對上世紀80年代以來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103個副省部級(或“享受副部級待遇”)以上領導幹部的腐敗案例進行剖析後發現,約有63%的案主在作案之後仍獲提拔。
“帶病提拔”是幹部選拔任用中的不正之風,特指幹部在選拔前或選拔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爲,但沒有被發現或查證屬實,最終得以提拔任職的現象。“帶病提拔”屢屢見諸報端,不僅敗壞了社會風氣,攪亂了幹部思想,甚至久而久之會形成“劣幣驅逐良幣”之勢,“帶病幹部”擠壓“健康幹部”的成長空間。
“帶病提拔”固然反映出部分幹部善於僞裝,披着兢兢業業、一心爲民的外衣,幹着假公濟私、貪污腐敗的勾當,但其反映出的選拔制度層面的問題同樣發人深省。
從制度層面究其“病竈”,存在以下兩個問題:一是提拔前“體檢”不力。幹部提拔前的考察考覈存在方法單一、範圍較窄、時間有限等問題,這些程序在個別單位甚至成了“走過場”,最終導致“體檢”難以發現“問題幹部”冠冕堂皇外衣下的醜惡嘴臉;二是責任追究制度不完善。一直以來,我們從未吝嗇對“帶病提拔”者的處理,但對失察者,甚至有意隱瞞者的責任追究制度卻相對滯後,這也是造成“帶病提拔”、“邊腐邊升”現象屢見不鮮的一個重要原因。
要剷除“帶病提拔”,除幹部主動加強自身修養,杜絕拜金主義、享樂主義的侵蝕,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外,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需要將幹部選任過程關進制度規範的籠子裏。
一是健全公務員任職前公示制度。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只有保證選任公務員的全過程在陽光下進行,才能減少“帶病提拔”。實行幹部考察預告制度,在考察前公開選拔標準、考察對象、考察範圍、考察時間,並將考察監督方式進行全面覆蓋,形成書信、來訪、電話、網絡、短信的“五位一體”監督平臺,最大程度地將擬選拔幹部暴露在公衆面前,接受人民的監督。
二是對“帶病提拔”進行責任倒查。首先完善幹部選拔程序記錄,對選拔過程和相關責任人進行完整記錄;其次,效仿古代“失察罪”,實行責任追究制度,一旦發現“帶病提拔”現象,立即啓動責任倒查,依據幹部提拔相關程序記錄,根據失職原因、責任大小等因素追究責任。對確屬在明知的情況下提拔“帶病幹部”的,可按具體情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北京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