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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評按百分制計分,其中,行政系統內部考覈分值不超過80%,社會評議分值不低於20%根據6月1日起試行的《廣東省依法行政考評辦法》(以下簡稱《考評辦法》),社會評議佔較大比重,顯示出廣東構建完善行政權力監督制約機制、構建陽光政府的決心。
行政監督是《廣東省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佔總分值的15%。其考覈指標量化爲: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行政機關接受監督工作的總體評價爲基本滿意以上;新聞媒體、社會公衆對行政機關接受監督工作的總體滿意度(滿意率+基本滿意率)達80%以上。
中山大學政務院教授蔡立輝表示,加入社會力量“打分”,其一強調了社會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其二,從評估的角度看,不止滿足於內部評估,開始注重外部評估。
《考評辦法》明確規定,考評工作應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新聞媒體和其他有關方面的代表參加。記者瞭解到,社會評議將通過網上測評、問卷調查、徵求意見等方式進行,原則上由考評主體委託專業調查機構實施,必要時,亦可由考評主體自行組織實施。
打分結束後,考評結果將在行政系統內部進行通報,對評定爲優秀等次的被考評對象予以表彰,對一般等次並且考評綜合得分未達60分者予以批評,並在有關政府門戶網站或者新聞媒體上予以公示。
更爲嚴厲的規定是,《考評方法》要求考評結果應當作爲被考評對象的負責人職務任免、職級升降、交流培訓、獎勵懲處的重要依據。綜合得分未達60分的,由考評主體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落實整改,或者連續兩年考評綜合得分未達60分的,依法追究被考評對象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這意味着,如果政府依法行政不過關,不僅要面臨公示“丟面子”,更實際影響負責人“官帽子”。
值得一提的是,《考評方法》還設置了加分、扣分機制。如行政機關負責人親自出庭應訴行政案件的,可增加兩分;在行政訴訟中不答辯、不應訴或者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在總得分中扣除兩分。
曾多次主動參加政府聽證會的廣州市政協委員韓志鵬表示,行政機關負責人親自出庭應訴行政案件,是一個依法行政的政府最基本的動作,這項加分值得商榷;考評結果同官員的仕途掛鉤,纔是考覈到“要害處”;到時考評工作邀請社會代表參加,他將第一個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