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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評論員
《廣東省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試行)》日前對外發布,並於今年6月1日起施行。與此同時,《廣東省依法行政考評辦法》也相應配套出臺。這是廣東首次對建設法治政府進行量化考覈,對建設法治廣東有着極其重要的意義。“涉及民生重大決策的聽證率、民調率均達100%”“對社會公衆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答覆率和答覆及時率均要達100%”“不攔截正常上訪羣衆”……《指標體系》一經公佈便引起各方強烈關注。
黨的十八大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確立爲推進政治建設和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明確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標要求。當前,廣東改革發展已經進入關鍵期,我們要力爭早日實現“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爲實現“三個定位、兩個率先”的目標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然而,不容忽視的是,法治政府建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量化評估體系的出臺是一項法治建設制度的創新,是針對我國目前政治經濟環境下如何選擇具體法治路徑的積極探索,這種評估體系一方面成爲法治城市建設的有效載體,使法治建設的目標以一種看得見的方式存在,明確了各級政府與普通公民努力的方向;另一方面,通過對各種指標的考覈,各級政府部門的責任得以明確,權與責實現真正的統一。同時,由於各種指標以具體的數字化形式存在,便於羣衆對權力機關進行監督,降低權力被濫用、誤用的可能性。
對於正處於轉型期的中國社會來說,不論是文明程度較高的城市,還是相對較爲落後的農村,總體而言,法治的狀況是:法律的權威還未能全面樹立;法律還未能成爲政府行爲的根本依據;民衆還未能完全信仰和依賴法律。在這種狀況下,要進行法治城市的建設,如果一味考慮國家、社會和民衆的法治承受能力,“按部就班”地僅用倡導、示範和循循善誘的方式推行法治,那麼我們國家法治建設的道路將很漫長。通過法治指標的設置,將法治要求與現實進行對比,將權力設置與權力實施進行對照,現實中的漏洞或不足便格外清晰。把法治建設的目標具體化爲一個個指標體系,其實質就是要將科學發展觀的理念引入法治建設,這也正是“法治指數”對新時期法治建設最有意義的啓示。
法治建設無疑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這個系統工程同樣存在量化和細化的問題。要完善“法治指數”的多元化標準,保持評價組織的相對中立,由相對“超脫”的調查組織具體負責“法治指數”的數據採集和統計,而不是由政府機構大包大攬,可以說是切實之舉。廣東法治指標的考評工作除了規定應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新聞媒體等代表參加外,程序中加進了重要一條,那就是要通過網上測評、問卷調查、徵求意見等方式,對被考評對象進行多視角、全方位的社會評議。法治量化評估是反映公衆法治要求的平臺,市民的廣泛參與使得指標的出臺具有民意的強力支撐。同時,依法行政考評結果將被作爲被考評對象的負責人職務任免、職級升降、交流培訓、獎勵懲處的重要依據。如果政府依法行政不過關,不僅要被扣分“挨板子”,還可能被公示“丟面子”,將在有關政府網站或者新聞媒體上予以公示。
“法治指數”有望成爲評價法治建設成效的標尺,同時也可起到提升法治建設水平引擎的作用,它既具有客觀的評價功能,同時還有鮮明的引導、反思、預測等建設性的功能。與其高呼各種口號,不如實實在在地從可行的指標措施出發。當然,在各種指數熱、數據熱的背景下,法治指標最要警惕成爲景觀式的指數,從而避免陷入傳統政績觀的窠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