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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前,因ATM機故障獲取17.5萬元人民幣,以盜竊罪一審被判無期、二審改判5年的“許霆案”曾引發社會爭議。6月3日,許霆對記者表示,那筆錢至今未退還,“這是一筆良心債,我一定要還。”對此,許霆的父親則有不同看法,認爲“如果把錢還回去,就是承認兒子有罪”。(中新網6月4日)
如果真正從法律角度嚴格論之,許霆手中這筆因ATM機故障而獲取的錢,其實不僅僅只是一筆“良心債”而已,同時亦是一筆尚未得到清欠的“法律債”。
首先,如果我們認可接受2008年廣州中級法院對許霆案所做的二審判決的話,那麼就應該意識到,這筆17萬多的錢,實際上是其所犯盜竊罪的贓款或者說“犯罪所得”。依據我國《刑法》,“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而對此,廣州中院當初的判決書事實上也早有明確說法:“追繳許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發還受害單位”。
這意味着,無論從遵守《刑法》規定,還是落實執行法院判決的角度,許霆還款,都不止是良心債,更是法律債,不僅應該歸還而且必須歸還。否則,拒不執行已經生效的法院判決,本身又是一種違法行爲,可能構成另一個層面的“法律債”。
再者,即使退一步——不認可法院當初盜竊罪判決的合理性,堅持認爲許霆完全無罪,其因ATM機故障而獲取17萬多元的行爲根本不屬於盜竊犯罪行爲,那麼,從民事法律關係角度看,許霆獲得的這筆錢,同樣仍屬於一種“不當得利”範疇的不合法利益。依據我國《民法通則》92條,“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而既然如此,依法“應當返還”的不當得利,無疑也不宜僅僅視爲“良心債”。
因此,許霆父親所謂“如果把錢還回去,就是承認兒子有罪”看法,其實並不成立。也即,是否歸還民事法律關係層面上的“不當得利”,實際上與許霆行爲是否有罪並無必然聯繫。而對此,許霆自身的看法,無疑明顯比其父更爲透徹、準確,“拿了這筆錢,一直沒有還‘欠款’,是我的錯。但是不能冠給我一個盜竊犯的名聲”。
這也就是說,許霆眼下繼續堅持“無罪”申訴,與其還款行爲之間,並不構成矛盾衝突,兩者事實上是完全互不干擾的兩碼事。在這裏,需要稍作修正補償的主要是,此處的“兩碼事”不僅是“良心”與“法律”之間的兩碼事,也是“刑事法律責任”與“民事法律責任”之間的兩碼事。顯而易見,只有充分廓清這幾碼事,不僅“讓良心的歸良心,法律的歸法律”,而且“讓刑事的歸刑事,民事的歸民事”,纔有利於讓整個許霆案的公平正義,真正更加充分徹底、飽滿完整,坦坦蕩蕩、無偏無私。□張貴峯
(來源:羊城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