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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問年票追繳》新聞追蹤?
南方日報訊(記者/李書龍段思午)東莞年票制再起爭議。本報日前報道,作爲年票收費的管理單位,東莞市公路橋樑開發建設總公司(以下簡稱“路橋總公司”)似乎具備不合規範的雙重身份——既在工商部門登記爲企業法人,又屢屢自稱事業單位。(詳見6月4日《南方日報·東莞觀察》AII01版)
路橋總公司近日回覆稱,該公司情況特殊,確實具備雙重身份。東莞市機編辦也確認,路橋總公司確屬事業單位。
對於本報此前報道中涉及的“三問”——路橋總公司是否是事業單位、政府是否在爲企業“討債”、路橋收費所是否有資格申請非訴執行——路橋總公司保持沉默,並不願詳細回覆。
路橋總公司辦公室一位袁姓負責人只是表示,該公司在工商部門登記爲企業法人,但也被市政府覈定爲事業單位,並有市政府下發的批文爲證。對於這種雙重身份,這位負責人表示,該公司情況很特殊。
關於路橋總公司是否確屬事業單位,市機編辦回覆本報稱,路橋總公司屬於經營服務類事業單位,路橋收費所也屬於事業單位。市機編辦還表示,國家已經出臺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有關意見,上級有關配套政策正在制定中。
據2011年公佈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將逐步轉爲企業。
不過路橋總公司最初的身份便是企業法人。根據官方公開資料,路橋總公司在工商部門登記成立於1986年,此後一直保持着企業法人的身份,在1997年,路橋總公司經東莞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覈定爲正處級事業單位。按照相關部門的說法,在1997年之後,路橋總公司便具備了雙重身份。依照相關法規,一個機構同時具備企業法人與事業單位的情形是不合規範的。
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11號),“事業單位依法舉辦的營利性經營組織,必須實行獨立覈算,依照國家有關公司、企業等經營組織的法律、法規登記管理。”
省機編辦和省工商局在2000年聯合下發的《關於持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事業單位申請事業法人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也明確指出,企業法人轉爲事業法人,須先行註銷此前的法人資格,事業法人轉爲企業法人,也將不再列入事業單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