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王石川
近日,因“暴跳踩商戶頭”而將延安城管推到輿論的風口浪尖。有延安市民反映稱,延安市城管局局長張建朝豪華座駕嚴重超標,配車超過部級領導配車。記者調查證實,張建朝的座駕是一輛豐田越野車,市場報價達到40多萬元。延安市城管局紀委書記王成章表示,豐田霸道車系城管局下屬單位自來水公司借給城管局使用,他們考慮到市城管局工作人員常走山路,沒有越野車,就用長慶油田的獎金買了豐田霸道車(6月7日《新京報》)。
扮演“頂缸專業戶”角色的有臨時工,也有天氣,如今又多了一個成員:下屬。除了延安城管局局長,大連城管執法局局長蔡先勃,座駕爲豐田陸地巡洋艦,涉嫌超標和套牌,被質疑後,蔡先勃迴應稱,該車是“老部下”借來給自己使用的;陝西貧困縣白河縣縣委書記郭德林,配備座駕爲一輛大衆途銳越野車的頂級豪華版,售價超過百萬元,涉嫌嚴重超標,媒體曝光後稱豪車是從白河縣一家企業借用;遼寧省西豐縣縣委書記閆立峯超標配豪車、掛假軍牌,閆立峯迴應稱,車是從朋友處借的,車牌是司機“擅自”掛的,司機是個臨時工……
座駕超標,媒體一質疑,這些官員彷彿商量好似的,全都聲稱是借用的。有的借用下屬,有借用企業,有的借用老部下……這就奇了怪了,一輛豪車,動輒數十萬,甚至上百萬,價值可謂不菲,那些下屬或企業負責人爲何如此大方,心甘情願地外借?筆者迄今上班以步代車,或者坐公交車或者乘地鐵,怎麼不見哪位好心人借我一輛豪車開開?
說白了,所謂的借用只是蒼白的藉口。《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購買、更換超過規定標準的小轎車或者對所乘坐的小轎車進行豪華裝修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在這些官員看來,制度約束儘管嚴格,但我的超標座駕並非購買,而是借用,因此可以規避制度規定。
借用不是擋箭牌,別認爲一借用就可將責任推得一乾二淨。中辦、國辦出臺的《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明確規定:“黨政機關不得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車輛,不得接受企業捐贈車輛”。身爲堂堂官員,借用了下屬或其他單位車輛,就可理直氣壯或心安理得嗎?這同樣是違規。當然,借用的後果遠遠低於超標配豪車的後果,也許這正是一些官員樂此不疲“借用”的原因。
當然,有一種可能是,有些豪車確係借用。但借用背後呢?是否存在利益輸送?回到上文的話題,沒人向我借豪車,是因爲我無權無位,不能完成權錢交易的勾當。天下沒有無緣無故的借與被借。“吃人嘴軟,拿人手短”,借用了一輛數十萬甚至上百萬的豪車,難道白借?把一輛豪車借給領導,難道沒有所圖,真是大公無私?當然不是這麼簡單。前不久,“兩高”發佈的《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請託人謀取利益,收受請託人房屋、汽車等物品,未變更權屬登記或者借用他人名義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不影響受賄的認定”。其中就提到了汽車,由此觀之,所謂的借與被借可能涉嫌行賄受賄,豈可等閒視之?
白河縣縣委書記郭德林因“借用”的座駕嚴重超標,被中紀委點名批評,郭德林後被調離縣委書記一職;西豐縣縣委書記閆立峯超標配豪車、掛假軍牌,被媒體曝光後將責任推給司機,便安然無恙……如果“借用”豪車的違法違規成本近乎爲零,必然縱容更多的官員“借”豪車,反正不借白不借、借了也白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