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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霍仕明本報見習記者韓宇
遼寧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近日審議了《遼寧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爲人員條例(修訂草案)》,修訂草案大幅度提高了見義勇爲獎勵金額,並注意與工傷保險、傷殘撫卹等制度相銜接。
重新界定見義勇爲人員
修訂草案對見義勇爲人員重新作出界定:見義勇爲人員是指不負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爲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挺身而出,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爲或者在突發事件中搶險、救災、救人的人員。
修訂草案還對見義勇爲的幾種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可以申報見義勇爲行爲:制止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爲的;制止正在實施的侵害國有財產、集體財產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爲的;協助有關機關抓捕、抓獲犯罪嫌疑人、罪犯的;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中搶險、救災、救人的;其他符合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
大幅提高各項獎勵金額
現行條例規定,縣級、市、省人民政府對見義勇爲人員頒發獎金的額度分別爲不低於1萬元、3萬元、5萬元;針對犧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見義勇爲人員,縣級、市、省的獎金標準分別爲10萬元、15萬元、20萬元。
與現行標準相比,修訂草案規定的各級政府頒發的獎金金額以及一次性獎金額度均有大幅度提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見義勇爲人員,根據其表現和貢獻,給予下列表彰和獎勵:縣級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爲先進個人稱號,頒發榮譽證書和不低於5萬元的獎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爲模範稱號,頒發榮譽證書和不低於10萬元的獎金;省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爲英雄稱號,頒發榮譽證書和不低於20萬元的獎金;因見義勇爲犧牲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見義勇爲人員,由批准表彰獎勵的人民政府再頒發一次性獎金。一次性獎金頒發按照縣級不低於15萬元、設區的市不低於30萬元、省不低於40萬元的標準執行。
注意與傷殘撫卹等銜接
修訂草案還注意與國家現行基本醫療、工傷保險、傷殘撫卹等制度相銜接,其中規定,對見義勇爲死亡人員,凡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依法評定爲烈士,其家屬按照《烈士褒揚條例》享受相關待遇;屬於因公犧牲情形的,按照《軍人撫卹優待條例》有關規定予以撫卹;屬於視同工傷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及相當於本人四十個月工資的遺屬特別補助金。不屬於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加四十個月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發放一次性補助金。
修訂草案還規定,對見義勇爲致殘人員,凡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落實相應待遇;不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按照《傷殘撫卹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由民政部門評定傷殘等級並落實相應待遇;對見義勇爲致傷人員,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綠色通道,堅持“先救治、後收費”的原則,採取積極措施進行救治。當地縣級以上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協調解決見義勇爲人員的搶救和治療費用。上述費用不能及時解決的,從見義勇爲獎勵和保護專項資金或者基金中墊付。先行墊付的相關費用,有權向責任人、加害人或者其監護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