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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周文馨爲減少菸草煙霧危害,保障公衆身體健康,甘肅省蘭州市人大常委會制定了《蘭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條例》,並報請甘肅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批准。會議認爲,常委會委員就條例進行了認真審議,並提出了不少積極建議,這些意見將反饋給蘭州市人大常委會,請對方研究修改後,提請下次甘肅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查批准。
據瞭解,條例規定,將區域內控制吸菸場所分爲禁止吸菸場所和限制吸菸場所。在禁止吸菸場所和限制吸菸場所的非吸菸室或者非劃定吸菸區吸菸、且不聽勸阻又拒不改正的,可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對不履行控制吸菸責任的場所管理者和經營者,可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在限制吸菸場所不設置吸菸室或者劃定吸菸區又不禁止吸菸的,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菸草製品銷售者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設置“吸菸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菸草製品”的明顯標識,並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菸草製品。對難以判斷購買者年齡的,菸草製品銷售者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此外,條例規定,市、縣(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禁止吸菸場所的菸草煙霧濃度進行監測,並將監測結果向社會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