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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自強
實際上,不管著作權人願不願意,自己的作品都在被廣泛、大量地重複使用,而使用者也絕不會因爲著作權人不願意被集體管理組織“代表”而停止使用其作品。因此,“被代表”是一個脫離實際的“僞命題”。相反,不同意“被代表”就意味着放棄權利,讓非法使用者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自今年6月5日起,包括蝦米音樂網、百度音樂、QQ音樂、酷狗音樂在內的多家知名音樂網站對下載音樂試行收費,正式收費前至少有兩個月免費體驗期。
這條消息又讓人們想起了去年年底,國家版權局向國務院報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近日,本報記者針對此前爭議較大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方面的問題,專訪了全程主持具體修訂業務工作的國家版權局法規司司長王自強。
要讓使用者擺脫侵權的窘境
記者:我國2001年修訂著作權法時就明確規定了作者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爲何到現在網絡消費者仍在免費享受音樂作品?
王自強:免費享受網絡服務,是多年來網絡消費形成的習慣。最近媒體上宣稱要對音樂下載收取費用的網站都是正版網絡音樂運營商,他們都是在通過合法授權並支付了著作權使用費的前提下才向社會公衆提供音樂下載服務的,以往是以免費方式向公衆提供服務。現實情況是,長此以往網站將入不敷出,再不收費其經營將難以爲繼。因此,免費享受音樂作品不符合市場規律。
記者:那是否意味着以後音樂網站使用作品一定要經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王自強:是的。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作品的行爲都是侵權行爲。但是,不得不承認,面對互聯網使用作品面廣、量大的現實,著作權人對自己作品的控制能力是非常弱的。比如,一首好聽的歌曲一經發表,作者就無法控制,全國乃至全球任何一個市場主體都能輕而易舉地獲得該作品,而未經許可使用作品。相反,如果真要各市場主體點對點地獲得著作權人授權後再使用,也不太現實。這樣就會出現尷尬的局面:一方面,數量衆多的著作權人的作品在未經其許可的情況下大量地被他人使用,其著作權受到侵害;另一方面,同樣數量衆多的作品使用者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大量使用他人的作品,其行爲處於違法狀態。這種情況說明法律設計不科學、不合理,會造成著作權交易市場的極大混亂,受損的是著作權人和願意遵守法律的使用者,而受益的則是販賣盜版的不法分子。修改稿從授權機制、救濟措施等方面作了調整,既保障了著作權人實現權利的途徑,也給那些願意遵守法律的廣大使用者擺脫侵權窘境提供了出路。
實現著作權人和作品傳播者雙贏目的
記者:音樂是一種無形財產,爲了保護著作權人的財產權不受侵犯,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把“集體管理組織”寫進法律。但是,一些著作權人及法律工作者對草案中有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代表權利人行使權利的規定卻提出質疑,擔心“被代表”。
王自強:質疑“集體管理組織”的聲音是正常反映。集體管理組織的本質就是著作權人的自治維權組織,從國際上來看,集體管理組織一般不是營利機構,也不是官方機構。根據我國著作權法,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非官方的著作權人自治維權組織,它的產生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爲轉移的,而且,不是著作權人的所有財產權都受其管理,只有管理權利人難以行使和難以控制的權利才適用集體管理。比如,著作權人知道自己的作品被大量、廣泛地重複使用,卻不清楚具體是誰在使用,而且無法從中獲得正當報酬等情況。
實際上,對於特定作品的特定使用方式,不管著作權人願不願意,自己的作品都在被廣泛、大量地重複使用,而使用者也絕不會因爲著作權人不願意被集體管理組織“代表”而停止使用其作品。因此,“被代表”是一個脫離實際的“僞命題”。相反,不同意“被代表”就意味着放棄權利,讓非法使用者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針對著作權人難以行使或難以控制權利的情形,修訂草案送審稿首先從制度設計上最大限度地保護了最廣大著作權人難以行使的權利,其次是讓絕大多數願意依法傳播(使用)作品的市場主體通過合法途徑獲得使用許可,在保護著作權人基本權利、鼓勵作品合法傳播、滿足公衆精神文化需求的前提下,實現著作權人和作品傳播者雙贏的目的。
制度設計科學合理才能解決著作權市場亂象
記者:現行集體管理制度在實踐中有哪些缺陷?
王自強:關於爲什麼要第三次修訂著作權法,社會各界以及不同的利益主體從不同的角度給出了自己不同的理由。我認爲,本次修法的主要原因是,現行著作權法存在兩大矛盾:一方面,對著作權保護不夠,難以有效遏制未經授權的侵權盜版行爲,不足以激勵創作者的積極性;另一方面,著作權授權機制和交易規則不暢,難以保障使用者便捷、有效地獲得授權,不足以鼓勵作品合法、廣泛地傳播。而這兩大矛盾都集中體現在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設計不科學這個問題上。此外,現行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在運行機制的科學合理性、管理手段的公開透明性、糾紛化解的公正性等方面,都還有待完善。
記者:怎樣的設計纔是科學合理的?
王自強:科學合理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應該是兼顧權利人和使用者正當利益的制度。著作權法本身就是保護創作者利益的法律,保護作者利益是其應有之義,這點大家不難理解。問題是怎樣理解兼顧使用者正當利益,可能會引發爭議。
美國著名法官波斯納先生有一句很有哲理的話:“如果市場交易成本過高而抑制交易,那麼權利應賦予那些最珍視它們的人。”我理解波斯納先生所稱的“最珍視它們的人”,是那些尊重作者權利、願意承擔法律義務,並通過合法交易渠道獲得權利的人。
應該說,送審稿有關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設計兼顧了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利益,既最大限度地保護了著作權人難以行使權利的利益,又爲願意合法使用作品的市場主體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授權渠道,促進作品的合法傳播,推進內容產業的健康發展,也最大限度地減輕了司法機關的壓力,節約了司法資源。
我始終認爲,科學合理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設計,是解決著作權市場亂象的根本途徑,也是體現一個國家著作權保護制度走向完善的重要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