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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悲觀厭世,在租住的房屋裏放火自殺,被鄰居發現後仍不及時收手。經四川省簡陽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近日以放火罪判處曾興普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今年1月11日,曾興普由於悲觀厭世,決定在其位於簡陽市石盤鎮南華新街的租住房屋內放火自殺。他將液化氣罐和爐具搬至臥室內,將爐具點燃並在上面放置衣物,以助長火勢。後來,鄰居發現了火情,先後兩次敲門,曾興普均不予理睬。派出所民警聞訊趕到現場,讓曾興普開門,但他仍拒絕開門。最後在朋友的勸說下,曾興普纔開門離開火災現場。火勢隨後被消防隊撲滅。
法院審理認爲,曾興普爲了自殺而實施放火,事後放任火勢蔓延,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財產安全,構成放火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田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