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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滌明
“爲什麼出事的總是臨時工?臨時工在法律上有什麼定義?我會被成爲一個臨時工嗎?”近日,浙江理工大學法律專業的大二學子魏煌雄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寄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向人社部求證,在行政機關的人事管理系統中,“臨時工”的定義是什麼?我國行政部門中有多少名“臨時工”?(6月9日中國廣播網)
以筆者所知,“臨時工”在行政機關人事管理概念中並沒有法定定義,“臨時工”大軍,不管是協警、協管員等等,都是“實踐”中產生而後被約定俗成的。機關臨時工,首先是編制問題的產物,如城管這樣的單位,人手確實不夠,政府又沒有那麼多編制,就只能通過聘用解決。而第一個“吃螃蟹”的也不是城管,在城管機構出現之前,臨時工現象就已經存在。有的與人手緊張有關,有的卻未必如此,而是因爲使用臨時工效率更高,苦累髒差、棘手的事儘可以讓這些人去做,由此,一些部門纔對僱用臨時工樂此不疲。
還有一種就是“待編”現象,領導要照顧某些人,先讓其進入機關待編,等來了編制,臨時工的工作閱歷也可以成爲一種優先條件。總之,由於臨時工無須納入人事管理、無須備案,機關自己說了算,才造就了龐大的“臨時工大軍”。
其次,機關經費管理寬鬆及權力可以創收,爲機關僱用臨時工創造了經濟條件。絕大多數協管人員是單位自收自支養活,有的靠行政事業收費解決,而多數執法部門通過罰款和濫罰款解決。爲了生計,臨時工們不能不各顯神通,使出各種招數,甚至發明創造罰款創收門路,實現“多勞多得”,比如“釣魚執法”、“養魚執法”;違法甚至敲詐勒索,在很多地方和部門也是家常便飯。但不管是什麼手段,都是打着“執法”旗號。實際上部門和在編人員也從中受益,而一旦出事,單位及監管部門便嚴肅處理臨時工——辭退,可原本就是臨時工,怎會在意“辭退”?風頭一過再回來,或是部門、系統內換個地方繼續幹。這種臨時工對政府形象、執法公信、法制秩序的破壞,對公民權利的傷害,是非常嚴重的。但他們又是部門甚至地方政府預算外罰沒收入的貢獻力量,因而又生機勃勃、方興未艾。
人社部根本回答不了“我國行政部門中有多少名臨時工”這個問題,連地方人社部門都不可能掌握。魏煌雄同學關於公開信息的申請,其本意或許是爲了引起國家對“臨時工”問題的重視。而解決這一問題,我認爲應通過地方人社部門備案監督,向社會公開臨時工人數、崗位等信息,同時實行“用人必籤正規合同”的辦法,監督、規範“臨時工”問題。而從長遠來看,國家和地方政府必須通過科學定編、機關經費透明等手段,徹底消滅“臨時工”問題。而在眼下,必須嚴肅問責臨時工執法問題,誰授權誰擔責,包括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