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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林靖
購房者王女士與開發商簽了“不以質量問題拒收房”的特殊約定,之後卻發現房子確實存在質量問題,要求先修房再收房,開發商卻認爲王女士拒收房違約,房子乾脆不賣了!
王女士說,2010年10月10日她在北京順義買房,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房屋總價款240萬元,交房日期爲“2012年1月1日”。
之後,王女士如約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購房款。2011年底,開發商通知王女士2012年1月1日收房。王女士很高興,元旦一大早便趕過去收房。可令她萬萬沒有想到的是:新房竟然多處都存在質量問題!
當王女士向開發商工作人員提出時,工作人員承諾儘快修復。“修好後你們通知我收房,”王女士叮囑着。工作人員同意了。然而,一個多月過去了,王女士再找到開發商,開發商人員表示:“馬上過年了,工人都回家了,過完年等工人回來,第一時間給您修。”
轉眼間,又一個月過去了,過完年後房子仍遲遲沒有修理。王女士再次致電,開發商的態度卻突然變得很強硬。“合同中寫了不能以質量問題拒絕收房,你已經構成違約,房不賣給你了!”
聞聽此言,王女士頓時蒙了,回家趕快找出合同查看。果然,合同中確實有這麼一條約定。“難道房子就這樣沒了?”王女士既氣憤又焦急,帶着購房合同等到材料,找到北京市盛峯律師事務所房產法律事務部首席律師李鬆律師諮詢。
(文中當事人爲化名)
律師剖析
“不以質量問題拒收房”約定有效
李律師認爲,買受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只要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那麼合同就是真實有效的。
依據合同約定,開發商有義務向買受人交付質量合格的房屋,該商品房質量應符合國家和北京市頒佈的規範標準。如果合同中無特別的約定,那麼,買受人收房時發現有質量問題,是可以拒絕收房的,並要求開發商在合理期限內修復。
那麼,這一特別約定有效嗎?李鬆律師說,依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果開發商在提供的格式條款中,存在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者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該條款無效。本案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買受人承諾不以工程質量爭議爲由拒收房屋”,在司法實踐中,對此約定一般認定有效,因爲該條約定僅針對收房,並未免除開發商的相關責任,亦未排除買受人向開發商主張質量責任的權利。因此,作爲買受人王女士在房屋符合合同約定的全部交付條件時,可以先行收房,之後再追究開發商房屋質量不合格的相關責任。
如果開發商在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承諾不以工程質量爭議爲由退房”,則李律師認爲,這種約定免除了開發商的責任,排除了買受人的主要權利,這樣的條款應依法認定爲無效。
若開發商交付材料不全可拒收房
李律師說,參照北京市建委《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示範文本,一般合同中約定商品房是住宅的,在交付時,出賣人應當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以及《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等相關材料。
如果開發商交付商品房時,未按照合同約定向買受人提供上述材料,則買受人可以開發商出示的證明文件不齊全爲由,拒絕接收房屋,由此產生的逾期交房的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此案經與王女士覈實,在交房當天,開發商工作人員僅向她出示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而並未出示《住宅使用說明書》及《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
李律師認爲,王女士所購商品房屬於住宅,開發商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材料,說明當時並不滿足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因此,王女士可以以此理由拒收房屋。
有約定又拒收房賣方不擔逾期責任
在司法實踐當中,對於合同中有特別約定“買受人承諾不以工程質量問題爲由拒絕收房”,一般應遵照雙方的約定來處理。李鬆律師認爲,如果買受人在合同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仍舊以房屋質量問題爲由拒收房屋,因此而造成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一般不應由出賣人承擔。
而雙方合同中若無類似約定,買受人則可以質量問題,向開發商主張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同時,如果在交房時,開發商提供的材料不全或者不出示證明文件,或者不滿足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的,買受人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但要是因買受人自身的原因導致房屋逾期交付的,買受人則不能要求出賣人再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不能拒收但可退房修房並索賠損失
一般情況下,買賣雙方因房屋質量問題產生爭議,往往各持己見,很難達成共識。在此情形下,任何一方都有權利委託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對房屋質量、工程質量等問題進行鑑定,雙方均有義務協助配合對方檢測。
對於檢測所發生的費用,一般可先由聘請檢測機構的一方墊付。如果房屋質量經鑑定不合格,則買受人可以要求出賣人賠償其損失,同時要求出賣人承擔檢測費用。
李鬆律師認爲,對於經鑑定房屋質量或工程質量不合格,嚴重影響生活居住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將全部已付購房款退還買受人,並賠償由此給買受人造成的損失。對於一般性的質量問題,買受人可選擇繼續履行合同,要求出賣人在合理期限內修復,並要求出賣人賠償損失。
對於開發商來說,雖然雙方有“不以質量問題拒絕收房”的特殊約定,但只是不能以此爲由拒收房,購房者要求先修房再收房,不能就說是業主違約,並因此追究業主的違約責任。而開發商藉此不賣房,這是站不住腳的,將構成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