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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2011年公佈全國地方政府性債務“普查”結果後,去年11月份以來,審計署又對36個地方政府的政府性債務情況進行了“抽查”。其中反映出的“地方債”的一些新動向,值得重視。
應該說,從此次“抽查”發佈的相關數據看,各級地方政府在加強債務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例如,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變得更加完善。在36個地方政府中,有14個新出臺了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並有10個新建立了償債準備金制度。又如,各地在積極處理存量債務的同時,普遍加強了對新增債務的控制和管理。2011年以來,36個地區累計償還和化解存量債務1.33萬億元,比重接近2010年底債務餘額的4成。此外,融資平臺公司及其債務也得到了進一步清理規範。截至去年底,36個地區納入審計的融資平臺公司註冊資本總額比2010年增長10.95%,資產負債率則下降了4.16個百分點。
不過,我們也要看到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風險隱患。首先表現在地方債務規模增長依然較快。和2010年底相比,雖然有12個地區的債務餘額減少,累計減少額度超過1400億元。但從整體看,36個地區的債務餘額增加了4400多億元,增長了12.94%。與此同時,一些地方融資平臺公司退出管理依然很不到位,通過信託貸款、融資租賃、售後回租和發行理財產品等方式變相融資的情況也時有發生,個別地方甚至還存在違規擔保、違規融資、改變債務資金用途、債務資金閒置等情況。這些“亂象”帶來的隱性債務,勢必顯著放大地方債務風險。
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當務之急是抓緊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性債務規模管理和風險預警機制,實現對地方政府性債務的全口徑管理和動態監督。同時,要進一步清理規範融資平臺公司,以切實防範隱性債務等帶來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