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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保險市場發育還不夠成熟,存在着銷售誤導、理賠難等一系列問題,極大困擾廣大保險消費者,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6月8日正式施行。該司法解釋共21條,具體規範了保險合同有關的法律適用問題。就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做了詳細解讀。
保險糾紛案件連續增長
近年來,隨着我國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保險糾紛案件數量呈連續增長態勢。據統計,僅2012年,全國各級法院就新收一審保險合同糾紛案件76430件,是2008年受理案件數量的2.7倍。
此外,大量侵權糾紛案件中也涉及保險合同相關問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我國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幾乎所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均涉及保險合同。如果將涉及保險合同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計算在內,2012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和與保險合同相關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共計871235件,是2008年的2.16倍。
免責條款須詳細說明
保險條款一般都由保險公司單方提供,條文衆多、內容複雜,投保人通常難以讀懂,一些保險業人員正是利用這一特點銷售誤導消費者。“鑑於此,司法解釋進一步強化了保險人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這位負責人說。
司法解釋規定,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都屬於“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對這些內容都必須進行提示和明確說明。
司法解釋還明確保險人提示義務的履行方式和標準。司法解釋規定,保險人可以採用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誌等形式進行提示,且提示必須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使投保人知道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存在。
這位負責人強調,司法解釋雖允許保險人以網頁、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進行提示和明確說明,但其提示和明確說明必須達到司法解釋規定的標準,否則相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不生效。
限制保險公司拒賠行爲
“未履行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是當前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主要理由之一。法律要求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承擔如實告知義務是爲了幫助保險人蒐集與保險標的風險相關信息,以更好地評估風險,決定是否承保,確定保險費率。
這位負責人說,司法解釋將投保人告知範圍限於其明知內容,防止無限擴大投保人告知內容的範圍,規定投保人僅對其明知的與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有關的情況承擔告知義務,故保險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告知其不知道的事實爲由拒絕賠償。
同時,司法解釋還規定,只有保險人詢問的,投保人才承擔告知義務,投保人的告知範圍以保險人詢問的範圍和內容爲限,且保險人原則上不得采用概括性條款進行詢問。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仍然收取保險費的,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爲了防止保險人隨意拒賠,司法解釋規定,保險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權,直接以存在保險法規定的情形爲由拒絕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倡導投保人親自簽章
在辦理保險時,經常有保險業務員代投保人簽名的情況發生從而產生糾紛。針對這一現象,這位負責人說,在一些保險合同訂立過程中,投保人可能沒有親自在投保單上簽字,而是由保險業務員代爲簽名,由此引發了很多糾紛。爲維護保險市場秩序,規範市場主體行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爲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交納保險費的,視爲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爲的追認。這樣規定旨在倡導投保人親自簽章,並對自己的行爲負責,以此保護投保人利益。
同時,司法解釋對於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寫保險單證的行爲後果作出規定,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代爲填寫保險單證比如投保單所附風險詢問表,並經投保人簽字或蓋章確認的,代爲填寫的內容視爲投保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如果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存在《保險法》規定的保險誤導行爲的,則不予認可,防止誤導及欺詐行爲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