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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林靖)雙方紛爭存在損害賠償或其他需付錢問題,爲了省事,不少人通過打借條確認。但今天記者瞭解到,張先生被打傷、持借條起訴要錢案,終被海淀法院駁回。法官提醒:打借條方法不可取。
喬先生向張先生出具借條,寫明:“今向張先生借款2萬元,於2012年6月30日前歸還。”但到時未還。張先生持該借條起訴要求還款。但喬先生應訴後稱:“是因爲我與他打架,後來答應對他賠償,才寫的借條。我們之間並非借貸關係,我不同意還款。”
起初,張先生堅稱借了錢給喬某。後經法院到派出所調查,發現喬先生所述爲實情。至此,張先生才承認確實沒借款,但認爲:“他對自己造成了人身傷害,付2萬元作爲賠償也是應當的。”
最終,法院以雙方之間並不存在借貸關係、張先生起訴缺乏事實依據爲由,裁定予以駁回。
海淀法院法官柏梅認爲,喬先生打傷張先生,需付“人身損害賠償款”,張先生應以“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爲由起訴。他以民間借貸糾紛爲由起訴索款,這是錯誤的。《合同法》第210條明確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必須存在真實的資金往來,才能構成民間借貸關係。”柏梅法官強調,“起訴依據應爲真實發生的事實,而非證據的表面形式。”
“如果分不清雙方之間發生的事情屬於何種法律關係,應儘量詳細記錄事發經過,起訴時如實向立案法官反映,以便正確確定案由和訴訟請求,有效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此案張先生可再以‘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爲由起訴。”J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