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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孫瑩通訊員凡詠齊)非京籍年輕人小王借名買車,沒想到,自己支付的購車款大部分被“出名人”挪作他用。小王將對方告上法院,索要購車款及違約金。西城法院已受理此案。
簽訂《借款購車協議》後,原告小王(1991年出生,非京籍)向被告謝某支付了519856元用以全款購車,但是被告卻將款項中的大部分挪作他用,並導致該車的貸款已經發生逾期。原告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夫妻連帶歸還借款及違約金。此案現已由西城法院受理。
小王在起訴狀中稱,去年5月,他和被告謝某簽訂《借款購車協議》,約定小王出借人民幣49萬餘元給謝某購買奔馳SLK轎車。
購車手續辦完後,車輛交由小王無償使用,在謝某未歸還借款期間,小王擁有此車完全的使用權和所有權。協議同時約定,“所有款項必須全部用於購車,不得挪作他用,否則視爲違約。”
小王說,協議簽訂後,他向謝某支付了近52萬元全款購車,但是謝某夫婦卻將款項中的大部分挪作他用,車輛的貸款也逾期未還。小王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謝某夫婦連帶歸還借款近52萬元及違約金14萬餘元。J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