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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女士來電反映:我的房子是租的,之前和房東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交了2500元的押金。今年9月房子纔到期,但是因爲我要去外地工作,所以想把房子退了,可現在房東不僅不退還我的押金還要我承擔房屋內物件損壞的損失,他這樣做合法嗎?
本報熱線:何女士去年9月在黃山路附近租了一個一居室,合同簽了一年。今年6月份,何女士要去南京,可房子卻還沒有到期,於是她找到房東,希望能夠退租。但讓她意外的是,房東卻不給退租,理由是當時籤合同的時候已經明確說明了,如果提前退租,押金將不會退還。
“他不退我房租就算了,可是房東去檢查房子的時候還說,在我住在房子的這段時裏把空調搞壞了,讓我賠償空調維修的錢和其他一些東西損壞的錢,加在一起將近500元。可是這個房子的空調在我居住前就已經不太好用了,我總共也沒開幾次,壞了怎麼就讓我來賠呢?”
隨後記者諮詢了律師,律師告訴記者,由於《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協商一致簽訂,雙方就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何女士的情況主要還是要看合同中對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是否有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就要按法律規定的進行處理,給房東一個合理的時間,押金沒收。至於房東所說的何女士在居住期間造成的損失,如果雙方無法協商一致,可以委託相關鑑定機構對損失進行鑑定。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如果房東要求何女士賠償他損失,房東應該證明是何女士造成了房屋內的損失,即我們通常所說的“誰主張,誰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