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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朱麗琴廖濤記者汪清林男子兩次在南昌市實施盜竊,第二次扒竊他人僅盜得2元錢,被民警發現並抓獲。日前,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此案,被告人周鵬犯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兩千元。
2013年1月17日18時許,被告人周鵬竄至陽明路與青山路交叉口地下人行通道內,將被害人萬成一部手機(價值1164元)盜走。2013年1月18日9時許,周鵬竄至紅谷灘新區紅谷八路菜場一賣魚攤附近,將被害人聶軍一紅色皮質錢包(內有人民幣2元)盜走,在逃離現場過程中被巡邏的公安人員抓獲。
法院一審審理認爲,被告人周鵬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扒竊他人價值人民幣1166元財物,其行爲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周鵬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