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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通訊員韓根南記者江躍中)現年31歲的胡女士,因丈夫陳先生婚前隱瞞精神病史,且在公衆場合情緒失控打了胡女士,導致胡女士數次訴至法院,要求與陳先生離婚。閘北區法院日前判決准予兩人離婚。 2008年1月,胡女士與陳先生經人介紹相識戀愛,2008年7月登記結婚。婚後,胡女士和陳先生因經濟及家庭瑣事產生隔閡。2010年6月,胡女士獨自離家,胡女士、陳先生攜女分居至今。婚後,陳先生多次因患精神疾病住院治療。2010年10月,胡女士曾起訴離婚,後撤訴。2011年12月,胡女士又起訴離婚,後撤訴。
審理中,胡女士指出,婚後初期夫妻感情尚可,2009年2月,對方突發精神分裂症進入區精神衛生中心治療,自己才知曉對方初次發病在2007年,對方婚前隱瞞了病史。2009年3月對方出院。2010年1月,對方開始不服藥,2010年1月,自己與對方口頭協議離婚,分割了雙方的存款、首飾等財產,但沒有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此後,女兒隨對方生活,自己住回孃家。2010年4月,對方要求與自己複合,雙方和好後共同出去旅遊。2010年6月,對方在公衆場合情緒失控打了自己,之後自己獨自回到崇明居住,雙方分居至今。現認爲對方患有精神疾病久治不愈,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故要求判令與對方離婚;雙方所生之女隨對方生活,自己按月支付撫養費人民幣540元;現在各人處的財產歸各人所有;離婚後,雙方自行解決住房。
陳某則表示,雙方談戀愛時,他曾經將自己在2007年突發精神疾病的事情告訴過女方。婚後,雙方感情尚可。現本人對女方還有感情,希望雙方共同撫養孩子,故不同意離婚。如女方同意離婚後孩子隨本人生活,女方一次性支付5年或10年女兒的撫養費(每月按1200元計算),並給付被告補償款200萬元,本人即同意離婚。
法院認爲,原告主張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要求離婚,被告雖不同意離婚,但表示如原告滿足被告提出的條件即同意離婚,被告患有精神疾病且久治不愈,原、被告分居已逾兩年,原告要求離婚,符合法律規定。雙方就離婚後女兒隨被告生活並由原告支付撫養費達成一致意見,並無不妥,可以採納。至於子女撫養費補付及給付的數額,法院將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原告的工資收入,酌情予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