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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當前,我國的司法鑑定“供需兩旺”,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其中之一是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由於鑑定收費制度的運行,一方面爲專業技術人才提供了服務社會的機會,同時也不能排除鑑定中出現逐利行爲。通俗地說,打算做鑑定的人願意出錢“買證據”,鑑定人在一定程度上是收錢“賣證據”。鑑定人並非生活在真空之中,司法鑑定的法律準則、行業規則、道德規範被金錢、人情突破的可能性始終存在。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作出修改。其中第78條規定:“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爲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據瞭解,部分鑑定人對民事訴訟法修正案的這一規定有不同意見,認爲既然法院通知鑑定人出庭作證,法院就必須承擔鑑定人爲出庭所發生的全部費用。但是,人們不禁要問鑑定人在出具鑑定書之後難道沒有提供售後服務的責任嗎?所幸的是《民事訴訟法修正案》已作出鑑定人應當出庭的規定。根據規定,當事人支付的鑑定費之中已經包含出庭費用,因爲鑑定人不出庭,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鑑定人無權要求法院承擔出庭費用。“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的規定說明出庭費用已經包括在內,先期付給了鑑定人。
我國當前的司法鑑定爲什麼屢屢出現不負責任的做法和低級錯誤,原因之一是制度上存在類似於“出廠之後概不負責”的漏洞。在我國,一般商品都有明確的售後服務制度。令人難以相信的是,司法鑑定意見作爲一種“人命關天”的特殊商品的售後服務卻幾近空白。如果說,司法鑑定結論的重要性人盡皆知,那麼,司法鑑定售後服務的缺失再也不能持續下去了。在法庭上,來自抗辯雙方的交叉提問、相互質詢的對抗纔是能夠真正揭示鑑定結論可靠性的唯一辦法。
鑑定活動是鑑定人利用專業知識和技術設備對專業問題作出判斷並闡述理由的一種服務。這種服務的特殊性之一是必須在法庭上得到充分展示才能夠說服法官,使得鑑定意見被法庭所採信。否則的話,鑑定人不出庭的鑑定就會變成“自說自話”。好在,法律及時對此表明了態度。
湯嘯天(作者繫上海政法學院編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