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記者徐偉本報通訊員孫曉林
2012年3月25日,許某向楊某借款1萬元,許某的朋友唐某在許某的借條上簽名提供擔保,借條上載明“今借到楊某壹萬元(10000元),月息爲3%”。經協商,唐某同意如果逾期許某未還此款,唐某將於2013年1月代許某償還楊某借款本金1萬元及利息近3000元。後來,許某始終沒有償還借款,唐某便代許某償還楊某借款本息,後唐某多次要求許某給付代爲償還的此筆錢,均被許某拒絕,於是唐某將許某告上法院。
近日,重慶市奉節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許某償還唐某借款本金1萬元及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計算的借款利息,唐某按月利率3%計算借款利息的訴訟請求不受法律保護,案件受理費由許某負擔。
法院認爲,本案是因擔保關係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實屬追償權糾紛,原告唐某作爲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即代被告許某償還案外人楊某借款本金和利息之後,有權向作爲債務人的許某追償,故對唐某要求許某償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但法官指出,我國對民間借貸利率上限有明確規定,即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唐某作爲保證人在自行履行保證責任時,並未依法行使其對利息計算方式及金額的抗辯權,其實際清償的近3000元利息是按照月利率3%計算,已經超過了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該超出部分的利率已大於主債權範圍,依法不受法律保護,應由保證人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