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新聞緣起
法官依據經驗推斷
扶人者陳述不屬實
年過八旬的李阿婆隨家人到廣州寶墨園遊玩賞景,在水邊廊道摔成十級傷殘。阿婆現場指認前來攙扶的男子曾某將其撞倒,但對方稱是好心幫扶。因現場無監控錄像,且無目擊證人出庭作證,一審法院認爲,該案只能依據證據鏈、日常生活經驗和邏輯分析推斷,並確認曾某撞倒李婆婆。近日,廣州中級法院作出二審判決,認定該扶人者撞倒李阿婆,判賠4.5萬元。
曾某說,事發時他回頭看見李阿婆站在對面快倒下了,就走過去扶着她的上臂,當時李阿婆跌倒時左側倚靠着圍牆尚未倒地,其身體有牆體支撐。但曾先生所述事發時雙方位置,與其自述及同遊夥伴的陳述不一致。
其間,寶墨園的保安隊長轉述現場目擊證人保潔阿姨的話,稱曾某是做好事被冤枉,但保潔阿姨堅決拒絕出庭作證或接受詢問。
法官認爲,曾先生陳述的事發經過與妻子的陳述基本一致,但同行朋友在細節描述上則有出入,而他們一些說法反倒和李阿婆一方的陳述吻合。依據現有證據形成的證據鏈、日常生活經驗和邏輯分析,可推定曾先生所述事發經過不屬實。李阿婆主張的事發經過符合日常生活邏輯,部分事實與曾先生親友的陳述相吻合,且曾先生未提供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故法院對李阿婆主張的事發經過予以採信,對曾先生後退中無意撞倒李阿婆致其受傷的事實予以確認。
法院一審判決曾某負90%的責任,賠4.5萬元。廣州市中院近日作出判決,認爲原審推斷合理,因保潔員轉述是傳來證據,效力遠不及當事雙方陳述的效力,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自由心證應受包容
因沒有目擊證人和監控錄像,廣州一審法院稱該案只能依據證據鏈、日常生活經驗和邏輯分析推斷。這一切又讓很多人想起了前幾年曾引起社會強烈反響的“彭宇案”,該案的一審法官也是依據“常理”和“經驗”斷案的。
“彭宇案”一審法官在判決書中寫道:“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原、被告素不認識,一般不會貿然借款……”“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據社會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達後,其完全可以言明事實經過並讓原告的家人將原告送往醫院,然後自行離開,但被告未作此等選擇,其行爲顯然與情理相悖”。由此,法官推定出彭宇就是撞倒老太太的人。
但上述推理,激起了媒體和社會的強烈反應,衆人紛紛質疑法官以惡意揣測被告。
據法學界人士介紹,運用“常理”進行推論,其實在每一個案件的事實認定中都是有可能發生的,但過去很少有法官將這種推論過程寫進判決書。
北京中凱律師事務所的陳凱律師說:“這在英美法叫‘自由心證’,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實踐中也有運用,其基本原理差不多,法官主要依靠的是生活經驗和利益平衡,對弱者的傾斜等等。”
“我們一定要有這樣一個觀念: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是無法達到絕對統一的。在沒有直接能證明事實的證據的情況下,法院只能根據間接證據和傳來證據,努力尋找客觀事實。在這個論證過程中,證據鏈是一個基礎依據,但更多的來自法官對案情的認識和判斷。”陳律師認爲,“不同的法官可能對案情作出不同的認定,只要沒有徇私枉法,公衆應當具有一定的包容心。”
據瞭解,很多國家的訴訟法都對“自由心證”予以肯定,在我國,自由心證能否作爲我國法官判斷證據的標準,目前尚有爭議。但我國最高法出臺的《民事證據規定》第64條規定了“經驗法則”,即“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覈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法官用經驗斷案需要約束
擔任過基層法院法官的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楊曉玲認爲,在實踐中,幾乎每個法官都自覺不自覺地在運用着經驗法則等推定事實。但是,不是任何經驗法則都可以推論出正確的結論,這是由經驗法則本身特徵、法官運用經驗法則的侷限性等決定的。
“正如英國諺語說‘一個人認爲天經地義的事,另一個人可能認爲荒謬絕倫’。”楊曉玲博士認爲,經驗法則是有個人屬性的,這是司法界運用經驗法則的根本問題,哪些經驗法則是可以運用的?哪些推理是合理的?法官運用經驗法則應當受到一定的約束和制約,否則,必然造成審判結果的千差萬別。
楊曉玲以“彭宇案”爲例指出,老太太作爲原告應承擔舉證責任,但該案法官是運用經驗法則實現事實推定的,法官讓彭宇證明自己是見義勇爲,這顯然是片面加重了彭宇的證明責任,這是違反舉證責任規則的。
她指出,《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和《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雖然規定了經驗法則,除關於事實推定的較簡單的反證規定外,似未見其他賦予當事人提供反證和質疑的規則。“應該在程序中賦予受推定而產生不利的一方當事人以反駁的權利。”
“爲了克服經驗法則在認定事實上的侷限性,我們應該完善相關的制度,”楊曉玲博士認爲,法官如果運用經驗法則,首先應在判決書中說明經驗法則推理,展示法官運用經驗法則認定事實的過程,防止法官濫用事實認定權。同時,違背經驗法則可以作爲上訴理由。
用經驗斷案不能背離法律
記者瞭解到,今年5月上海法院宣判了一起類似的案例。在沒有監控探頭的路口,一位八旬老太倒地受傷。老太太稱,是路過的騎車男子將她撞倒的;而騎車男子堅稱,自己沒有撞老太。但令人“生疑”的是,事發後騎車男子還墊付了3000元醫藥費。在歷經兩年審理後,法院最終認定騎車男子沒有撞擊老太,而他墊付醫藥費的救急扶傷行爲不能成爲撞人的定案依據。
一位法官在點評此案時指出:“誰救人誰侵權”背離了法律價值。當前,社會上的某些人存在着這樣的普遍“認識”:“你沒撞,爲何給錢;給了錢,就證明是你撞的。”這種“經驗”是否準確,又能否成爲辨別案情的依據?從法律上講,救急扶傷並不是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判斷是否構成侵權,與是否存在救急扶傷行爲之間,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上的聯繫。如果在認定事實時受到上述所謂的“經驗”影響,不但有違法律規定,也凸顯出一些人法律思維的缺陷。其次,法律具備引導社會的功能。一旦發生損害,應當鼓勵在場人員救急扶傷,以減少損害結果。一定意義上說,如果動輒判定“誰救人誰侵權”,顯然偏離了法律的基本價值,也與道德規範發生嚴重衝突。
法律界人士認爲,老百姓對不同版本的“彭宇案”提出的需求和期望,是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的時候樹立一種規則,使真正做好事的人不會被誣陷。
攙扶跌倒老人要有技巧
南京“彭宇案”之後,全國各地均出現了路人不敢扶倒地老太太的尷尬現實。
楊曉玲博士認爲,面對紛繁複雜的社會,每個人在行動前都會衡量自己的得失,如遇到小偷偷錢是否應該提醒被偷者?遇到討錢的乞丐是否應該相信他而解囊相助?在社會誠實信用規則尚未建立併成熟的時候,人們會選擇對自己有利、同時又不違背良心的做法。因爲太多救人之人“被冤枉”,多數人遇到老人撞倒的選擇是打120或者110,既讓傷者得到救助,又不會有被誣陷的風險。“社會發展的道德水平和潛規則決定了上述情況必然存在。”
陳凱律師認爲,這些說明了社會需要釐清價值觀,是不是因爲有人被冤枉了,而拒絕繼續救死扶傷?“這是原則問題,我認爲不需要討論,但需要技巧。例如衛生部發布了一個標準,當發現老人摔倒,不要貿然去扶,要先觀察判斷,如果措施不當,可能引起脊柱和肢體新的損害。”
陳律師提醒市民,遇到有老人摔倒的情況,從法律角度上講,要立即呼救,並與老人交流,觀察其反應,如果損害嚴重,要撥打急救電話,要注意保留證人的信息,以便聯繫。當然,可能的話可以用手機保留證據,例如當事人的位置、行動方向、周圍情況等。畢竟,如果老人摔倒不嚴重,馬上去扶也沒什麼實質性的幫助,如果摔倒嚴重,馬上去扶可能引起新的損害,要實施有利於老人的幫助措施。 J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