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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蔣宏寧通訊員董文潔)“如果不是法官耐心調解,還不知道這個官司要打到什麼時候……”這是賀蘭縣人民法院德勝工業園區人民法庭一起財產損害賠償案件庭審結束後,原被告聊天中所說的話。
2012年11月,季某到某汽車銷售公司處想購買一輛雪弗蘭科帕奇轎車,季某提出在購買前本人要進行試駕。該公司在季某當場簽訂了試駕承諾書後提供了一輛雪弗蘭科帕奇轎車進行試駕,不料季某在駕駛過程中因轉彎速度過快將車開出了路邊的道牙,致使車輛損壞,給經銷商造成了經濟損失。後經評估公司評估,損壞車輛的修理費爲11480元。發生事故後,該經銷商就車輛損壞賠償事宜與季某多次進行協商,但季某始終拒不賠償,該公司無奈之下訴至法院。
德勝工業園區人民法庭受理該案後,通過電話多次與季某溝通賠償事宜,在交談中,法官得知因季某本人從事多年車輛維修工作,認爲評估公司評估的車輛維修費用過高,所以一直不予賠償。經法官耐心給雙方當事人做思想工作,雙方對車輛維修費用達成了一致的調解協議,季某當庭支付了賠償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