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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晚報訊(通訊員棲研記者潘思佳)去年夏天,小陳通過南京一家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房子,總價200多萬。小陳雖然手頭有一筆存款,但想要一次性支付這筆錢,還有些困難。面對心愛的房子,小陳十分猶豫。對此,中介公司承諾跟銀行關係很熟,辦出貸款絕對沒有問題,讓小陳放心。
雙方口頭約定,由中介公司辦理貸款申請手續,若2012年7月10日前,貸款審批未能通過,則中介公司退還全部中介費用。
於是,在中介公司的“忽悠”下,小陳簽了合同並支付了對方4萬元的中介費。畢竟口說無憑,小陳留了個心眼,要求對方明確貸款這一點。在小陳的要求下,中介公司給小陳出具了一張收據,確認收到小陳支付的佣金4萬元,並在收據上註明,“若貸款審批不能通過則全部退還該筆款項”。
但出乎小陳意料的是,到了7月10日,貸款仍未批下來。貸款辦不了,房子自然也買不成了。隨後,小陳與賣家解除了房地產買賣中介合同。房子落了空,小陳找到了中介公司,要求對方退還4萬元中介費。沒想到對方卻態度強硬地表示,貸款沒辦下來是小陳自己違約,已經支付的4萬元中介費不可能退還。房子沒買到,還倒貼了4萬元,一氣之下,小陳將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審中,中介公司辯稱,自己作爲居間方已經促成了小陳與賣房人的買賣合同的訂立,完成了居間方的義務,就應當獲得相應的報酬。因此,收取小陳的中介費並無不當。
-法官說法
中介公司應退還佣金
本案的主審法官棲霞區人民法院棲霞法庭韓棟審理後認爲,在本案中,三方雖然約定了小陳應當履行給付中介佣金的義務,但中介公司在向小陳出具的收據中明確承諾有條件退還全部佣金。而中介公司也未能舉證自己已經爲小陳辦理了貸款審批手續,因此,中介公司應當按承諾向小陳履行退還佣金的義務。
由於小陳與中介公司之間中介合同中關於代辦事項的辦理及代辦費用的支付實際已經無法履行,因此法院判決中介公司退還小陳4萬元中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