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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中,短信、通話記錄被越來越多當事人收集,尤其是開房記錄,因公安機關對於賓館、酒店的開房登記及同住人信息均詳細記錄,故很多離婚案件中,當事人把開房記錄作爲主張對方有外遇的有利證據,但法院又該如何認定呢?
近日,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離婚案件。庭審中,女方申請法院調取開房記錄證明男方有外遇。男方解釋稱,其在該賓館爲鑽石級會員,公安機關調取的開房記錄並非實際居住狀況,且提供證據證明該卡爲單位委託員工辦理的公務卡,單位其他員工均有權使用該卡,任何人都可以拿該卡登記入住。
較短時間內有過多次單獨與一名女性的開房記錄確實能作爲一方有過錯的證據,但是證明力並不強,且該案中,一方當事人對開房記錄有合理解釋,不能單純以開房記錄作爲有外遇的證據使用。一般情況下,有開房記錄,而一方又沒有合理解釋,法院可以採信該證據。但是開房記錄作爲證據使用有前提條件,在對方有合理解釋情況下,法院也未必會對此證據予以認定。
在這起案件中,因男方持有的酒店會員卡爲單位公務用卡,不能排除案外人持男方會員卡開房導致開房記錄顯示男方與案外一女性同住酒店的情況。經證實,酒店在實際入住登記方面與從公安機關調取的開房記錄確實存在差異,法院不能依據開房記錄認定當事人有外遇。鄭丹丹王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