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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姐來電反映:前幾日單位晚上加班,下班後我和同事一起搭乘單位車輛回家。開車的司機劉某不是單位的指定司機,而是一位同事。
回家過程中我和劉某發生一些爭執,於是劉某在我下車時過早啓動車子,導致我雙腳踝關節肌腱韌帶拉傷。這種情況我能申請工傷嗎?
本報熱線:“上車前,我就說了我家住在元一。是劉某自己對路況不熟悉導致送我回家需要繞路,於是他讓我打車回家。而我沒有同意,由此我倆發生了一些爭執。”周小姐回憶當時情景,“所以他就報復我,在我下車時過早發動車子。”
周小姐告訴記者,劉某在她開車門一隻腳剛伸出去的剎那間,開動車子,這使得她下車後雙腳扭傷,到醫院檢查後確診爲雙腳踝關節肌腱韌帶拉傷。
更讓周小姐氣憤的是,在她受傷後劉某並未表示歉意。“單位那邊說,這個是劉某個人行爲導致我受傷的。我想知道這個情況下,我能算工傷嗎?畢竟我是在下班途中受傷的。”
根據周小姐的情況,記者致電諮詢了何林青律師。“儘管周小姐是在下班途中受的傷,但依然不能算工傷。”何律師說:“周小姐想要獲得相應的賠償,應該向導致她受傷的一方進行索賠。”根據國務院發佈的最新《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爲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