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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醫療損害鑑定新規試行一年半遭遇諸多“難題”
本報訊(記者林霞虹通訊員裘晶文)2011年11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了醫療損害鑑定新規,規定了醫療糾紛統一做醫療損害鑑定。然而,新規試行一年半以來,鑑定渠道不暢、鑑定程序效率低、不規範等“難題”仍然困擾着醫療損害鑑定的推進。
2011年11月,廣東高院制定下發了《關於人民法院委託醫療損害鑑定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改變了過去醫療糾紛案件中醫療事故鑑定和醫療過錯鑑定並存的雙軌制模式,按照《侵權責任法》確立的醫療損害賠償一元化機制,統一採用醫療損害鑑定。
在鑑定機構的選取上,則採取“兩條腿走路”的辦法,既可以選擇由司法鑑定機構作出鑑定,也可以選擇醫學會來進行,避免因爲醫患雙方相互扯皮,使訴訟陷入重複鑑定的“泥潭”。然而,實踐中法院仍然面臨着鑑定渠道不暢、鑑定程序效率低、不規範等“難題”。從統計數據來看,2012年全省法院醫療糾紛案件結案率爲59.31%,遠低於民商事案件的整體結案率,顯示出新規出臺後,醫療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難和障礙。
醫學會將參與醫療損害鑑定
“實踐中醫療損害鑑定很難推進,省醫學會只接受醫療事故鑑定,暫不接受醫療損害鑑定,而當事人又不願意到廣州以外的地方做鑑定。”廣州市越秀區法院民一庭庭長張金浪表示。
對於醫學會暫不接受委託醫療損害鑑定的問題,廣東高院建議由省衛生廳、司法廳與法院聯合出臺規範性文件,參照借鑑其他省份較爲成熟的機制和經驗,明確要求醫學會參與醫療損害鑑定。
將規範鑑定、審理程序
廣州中院民一庭法官魏巍提出,知名司法鑑定機構排期時間普遍超過1年,導致醫療損害鑑定週期長、效率低;部分鑑定機構中止鑑定隨意性大,不利於醫療糾紛的解決。“部分鑑定機構爲避免捲入紛爭,遇到有爭議就中止鑑定。據統計,鑑定時間一般都在半年以上。”省高院民一庭郭爾絢法官說。
對此,南方醫科大學司法鑑定中心主任王慧君教授建議,爲了提高鑑定的效率,法院應該對一些鑑定事項進行規範,如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和醫療機構資質的審查、聽證會的召開、是否接受單方委託、鑑定人出庭義務的保障等。
將推專家陪審員制度
廣東省人民醫院法律顧問劉卓悅律師提出,法官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過分依賴鑑定結論,“即使有些時候對鑑定結論不信任,也缺乏推翻鑑定結論、不予採信的勇氣”。
對此,廣東高院民一庭副庭長佘瓊聖分析,“醫療糾紛專業性強,法官不具備醫學專業知識,對鑑定意見的審查存在畏懼心理,導致過分依賴鑑定。”
省人大代表、佛山市禪城區中心醫院院長謝大志建議,法官應該把鑑定結論當作定案的有力依據,但也要做出獨立的審查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