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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小軍教授
就“重新搖號”問題,記者專訪了國家行政學院法學教研室副主任楊小軍教授。
購車上牌資格不可能丟失,補辦即可
記者(下稱“記”):“重新搖號”的規定是否具有合理性?
楊小軍(下稱“楊”):北京這一做法不是合不合理問題,而是違法!
汽車搖號政策屬於行政審批,在法律上是行政許可,解決的是購車人通過搖號取得購車上牌的資格。當事人取得資格,是基於特定的人、特定的身份而取得,一旦取得即具有。因此,從資格的人身屬性看,資格是不可能隨車輛被盜而丟失。偷車,偷走的也只是財產——汽車,不可能把資格也偷走了。
記:既然資格不可能丟,您認爲如何解決失主使用車牌的問題?
楊:資格是政府行政審批與當事人之間的關係,是政府賦予當事人所具有的,它就在車主名下,而且在主管部門的登記裏能夠查到。其實,主管部門就是補辦一個手續的問題,怎麼能讓人家重新去搖號呢?例如,登記結婚就是資格,當結婚證丟失了,難道結婚的資格也丟了,難道還要讓人再結一次婚領證?
記:“重新搖號”不合法,具體體現在哪些方面?
楊:三個方面:
第一,消滅資格只有一個辦法,就是主管部門必須通過註銷的方式。如果不註銷,它就永遠存在。讓失主“重新搖號”就是視其資格不存在,違反了註銷的法律規定,違反了行政許可的規定。如果承認資格存在,就應當補辦車牌。
第二,北京車輛限購規定,一個人名下只能有一輛車。如果要求失主“重新搖號”,前提是失主本身沒有購車資格,但在其購車資格本身存在的情況下,還讓失主再去搖號,“重新搖號”反而違反了“一個人名下只能有一輛車”的限購規定。可見,“重新搖號”與限購規定矛盾。
第三,不符合服務型政府理念。採取“重新搖號”而不補辦車牌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是防止有人借補辦手續騙取車牌。但問題是,騙取車牌的方法不止這一種。用“重新搖號”的方法防止騙車牌,是典型的“方便了自己,爲難了當事人”。主管部門應該做的是查處盜車賊的違法行爲,而不能把防止騙取車牌的難處交給失主,把對盜竊者違法行爲的懲處轉嫁到失主身上。“把困難留給自己,把方便留給當事人”,纔是符合服務型政府理念。
“重新搖號”,實在是強人所難!
搖號玩的是規避法律技巧
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條第一款規定: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二)機動車來歷證明;(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失主是否有理由據此直接補辦車牌?
楊:當事人只要符合第一款這五項條件,就可以到交管部門上車牌。只要當事人通過合法渠道購買車輛,就能夠符合這五項條件。也就是說,車管部門應當爲合法購車人上車牌。
記:搖號違反了這一法律規定?
楊:對。北京的做法是,在納稅環節限制購車人。《<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規定,辦理車輛購置稅時應當出示搖號指標,稅務部門核發完稅證明時要查驗搖號指標。也就是說,購車人必須持有搖號指標才能繳稅,否則無法取得完稅證明。進而,無法符合第四項規定,無法通過上述法律規定上車牌。
把車輛指標“搭”在完稅證明上限制購車人,把車輛搖號指標“掩埋”在完稅憑證之中,北京的搖號政策玩的是法律技巧。事實上,北京搞出了一個“5十1”的條件,加出“1”個搖號條件,本質上是違法的。
記:除此之外,搖號是否符合國家其他規章制度?
楊:2004年5月,國家發改委(第8號令)發佈了經國務院批准的《汽車產業發展政策》,這是部委規章。其中第62條規定,建立全國統一、開放的汽車市場和管理制度……凡在汽車購置等方面不符合國家法規和本政策要求的各種限制和附加條件,應一律予以修訂或取消。第72條規定,實行全國統一的機動車登記制度,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管理辦法。在申請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時,除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或授權規定應當提供的憑證(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條第一款前四項等——記者注)外,交通管理部門不得額外要求提交其他憑證。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也不得要求增加其他憑證。
搖號完全與這一部門規章牴觸。記:搖號這一做法的危害何在?
楊:這種違法行爲不糾正不制止,會產生負面輻射效應,全國其他一些城市也會效仿,後患無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