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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江蘇省檢察院的一項調查顯示:2011年5月至2013年3月,全省檢察機關公訴部門共受理危險駕駛案件19647件19659人,佔所有刑事案件總數的9.87%,受案數僅次於盜竊罪(22.15%),成爲受案數排名第二的罪名。
危險駕駛罪案件特點鮮明。一是危險駕駛案件呈現高發態勢。2011年7月至12月,全省檢察機關共受理危險駕駛案5211件5213人,2012年共受理12018件12026人,今年一季度共受理2418件2420人,分別佔同期所有刑事案件總數的13.36%、14.36%、16.05%。二是犯罪所涉車型以摩托車爲主。全省檢察機關起訴的危險駕駛案件中,摩托車涉罪的7559輛、轎車涉罪的3050輛、貨車和其他車型爲242輛和983輛,分別佔總數的64.64%、25.93%、2.31%和7.12%。三是犯罪主體呈現“四多”現象。由於涉及摩托車的比例佔三分之二,使用人羣主要爲農民、無業人員、個體勞動者、本地人。
調查發現,在危險駕駛案件辦理中還存在着一些問題和困惑:
一是一定程度存在民憤衝擊司法理性的現象,具體表現爲危險駕駛罪入刑標準過於機械單一,寬嚴相濟政策體現不夠充分,存在重打擊輕整治傾向。“醉駕一律入刑”的立法模式和司法理念,導致在辦理危險駕駛案件中,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是醉駕入刑的唯一標準,對社會危害性、人身危險性、罪後表現等情節在入罪和量刑時未能得到充分體現,“突出重點、區別對策”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難以落實到位。
二是執法尺度不統一,具體表現在各地在不起訴、量刑、緩刑適用方面差異較大。對個別醉駕案件中存在酒精含量低、未造成事故、道路環境偏僻等犯罪情節輕微情形,以及救助他人、隔日醉酒等特殊情形,檢察機關依法作出不起訴處理,但2012年不起訴率僅爲0.73%,遠遠低於普遍刑事案件2.31%的不起訴率。此外,危險駕駛罪法定刑期幅度在拘役一個月至六個月之間,量刑缺乏統一標準,在量刑時很難把握量刑幅度與酒精濃度、損害後果等情節的對應關係,量刑多數集中在一個月至三個月。
三是危險駕駛與交通肇事案件的處罰不均衡,難以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具體表現爲危險駕駛案件不起訴、免予刑事處罰、緩刑比例遠遠低於發生嚴重危害後果的交通肇事案件。根據醉駕行爲危害程度不同,刑法對於醉駕問題的刑法規制呈現出一種遞進式的、罪名調整上的救濟關係: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處拘役,並處罰金;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一般以交通肇事罪處理。然而,在司法實踐中,交通肇事案件不起訴、緩刑比例明顯高於危險駕駛案件。2012年,全省危險駕駛案件的不起訴率、判決宣告免予刑事處罰、緩刑宣告率分別爲0.73%、0.07%、21.14%,而同期危害後果更爲嚴重的交通肇事罪的相應比例分別爲11.18%、0.27%、7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