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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北省黃驊市法院開庭,就被告人楊方振被二審判處死刑一案進行復核。一起普通案件之所以引來各界關注,是因爲這是自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覈准權以來,首次參照二審庭審程序開庭審理死刑複覈案件。
在現行刑事訴訟程序中,法庭審理包括了開庭審理和不開庭審理(即書面審理)兩類。而開庭審理被視爲原則,不開庭審理爲例外,其所直接對接的是刑事訴訟的幾大審判原則,包括直接、言詞原則以及辯論原則,也是審判公開的必然要求。法官應當親自聽取被告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當庭口頭陳述和律師法庭辯論,從而形成對案件事實真實性的內心確認,據以作出裁判。
但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即便是嚴重到生殺予奪的死刑案件,不開庭審理也曾一度淪爲一般情況,“只審卷宗不審人”的危險性被頻頻爆出的冤假錯案所印證。從此次開庭複覈的個案也可以看到,即便是經過了一審、二審的程序、實體審理,案件仍然可能存在諸多問題,需要死刑複覈程序的認真、嚴苛的審視。
死刑二審的全部開庭審理,2006年7月1日才正式推開,此前在刑訴法規定中,對二審案件是否開庭審理的規定較爲模糊,一句“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讓不開庭審理成爲二審程序的一般情況。回看彼時對二審案件不開庭審理弊病的討論,同樣可以適用於死刑複覈程序。“只審卷宗不審人”的不開庭審理,使得被告人缺乏與法官、證人等面對面交流的機會,律師也失去了當庭辯護的機會,其對複覈質量不可謂無害。
死刑複覈程序旨在通過對原審裁判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問題上進行全面、有效審查,來防止死刑判決可能出現的錯誤或者隨意化。從目前來看,對死刑案件的審理,採取嚴格於其他類型刑事案件的程序,其所要貫徹的是對死刑越來越審慎的態度。但專爲死刑設置的一道複覈程序,卻長期在開庭與否的問題上模糊處理,不僅如此,最高法的死刑複覈程序的神祕化、暗箱化操作也有悖於司法公開的原則。
反觀現行刑訴法對死刑複覈程序的規定,儘管沒有必須開庭審理的要求,但卻事實上規定了最高法必須組成合議庭,以及“應當訊問被告人”,在辯護律師提出要求時“應當聽取辯護律師意見”(司法解釋中更細化了聽取意見並製作筆錄的要求),最高檢提出意見時“應當審查並告知結果”等內容。刑事訴訟參與各方在現有死刑複覈程序中的活動已有法律保障,卻不在庭審中進行,而採取法院分別聽取的方式,恰好失掉了對辯論原則的堅持。如果說不開庭審理的初衷旨在節約司法資源,則現有程序要求似乎事與願違,不僅有浪費司法資源之嫌,且因辯論原則的不被貫徹而導致對適用死刑的審慎態度未在最後一刻得到信守。
最高法副院長沈德詠在《我們應當如何防範冤假錯案》一文中聲言要“充分發揮辯護律師在防範冤假錯案上的重要作用”,具體到死刑複覈程序,只聽取律師意見,而不充分發揮其與公訴方的辯論職能,很難說是最大程度上發揮了其作用。既然要“像防範洪水猛獸一樣來防範冤假錯案”,那麼就應當在死刑複覈程序中適用開庭審理,使得訴訟參與各方在防範冤假錯案的最後一道防線中,盡最大努力。何況履行死刑複覈職權的法官,也需要在控辯雙方的爭論中探尋案件事實的真相,爲審慎適用死刑做最後的把關。
曾被寫入《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2-2015年)》的死刑二審全部開庭的實現,也曾困難重重,但再難也要推開,此爲人權保障與司法公正的必須。最高法參照二審程序開庭審理死刑複覈案件,值得肯定並寄予期待,因爲死刑覈准權收回只是審慎適用死刑的第一步,對複覈程序進行訴訟化改造也是必須要下決心解決的問題。司法審慎,尤其是在死刑問題的審慎態度,不僅在於對熱點個案的把關,更要有從制度上直面並解決問題的氣魄。
(來源:南方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