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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一期的《學習時報》刊登趙中權的署名文章《反腐敗要走法治化道路》。文章指出,根據我國國情和實現法治化反腐敗的需要,可考慮對現有分散在紀檢監察機關(預防腐敗局)、檢察機關(反貪污賄賂局)等反腐敗專門機構進行整合,建立“國家反腐敗委員會”,作爲反腐敗相對獨立的專門機構,負責查辦重大腐敗案件等。
文章稱,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上指出:“要善於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加強反腐敗國家立法,加強反腐倡廉黨內法規制度建設,讓法律制度剛性運行。”這一科學論斷,爲推進新形勢下反對腐敗、建設廉潔政治指明瞭方向。然而,怎樣運用法治方式反對腐敗,如何構建反對腐敗的法律制度體系,需要選擇什麼樣的法治化反腐敗路徑等,都是值得認真思考和研究解決的重大問題。
文章在指出現行反腐敗機制存在的問題時稱,我國現行反腐敗機制,是在沒有建立起完善的民主集中制制度和社會主義法制體系的條件下逐步形成的。這種機制在一定歷史時期起過重要作用,但與我國實行依法治國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也有不相適應之處。
一是反腐敗的法律缺失。長期以來,我們黨爲實現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帶領人民進行了艱辛探索。到2010年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這個體系包括現行有效法律240多件,行政法規700多件,地方性法規8000多件。然而,在這林林總總的法律體系中,對反腐敗這樣關乎黨和國家命運的重大問題,沒有一部可遵循的基本法律,這不能不說是我國法律體系建設中的一個遺憾。近些年來,我國在制定和修改相關法律中,增加了一些反腐敗的條款,大多散見於有關單行法律之中,因層級不一,過於分散,缺乏統一性,預防和懲治腐敗的精確度、威懾力明顯不足。
二是反腐敗的制度失衡。反腐倡廉制度建設滯後,一些制度設計不嚴密、不繫統、不配套,制度執行機制有效性不強。有的制度本身存在諸多漏洞與缺失,多偏重於事後處理,而疏於事前防範和事中監督。有的制度實體性規定多、程序性規定少,規範性要求多、配套落實措施辦法少,孤立單體性制度多、融入具體規章和業務規程中少。有的制度缺乏具體的監督保障規定,對制度的執行監督檢查、責任追究機制缺失,使之流於形式。
三是反腐敗的效能乏力。面對反腐敗嚴峻複雜的形勢,中央的決心很大,密集發聲反腐敗,但大量的反腐敗規定和舉措,存身於黨政文件、會議報告、領導講話之中,總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缺乏系統性、預見性,其公信力、執行力也受到影響。各級黨政機關雖然出臺了不少反腐敗的制度規定,但多以“禁止”、“嚴禁”、“不準”、“不得”等原則性語言作爲基本內容,對執行制度的程序、量化評價標準並沒有明確規定,在實際操作中缺乏強制性和約束力。
四是反腐敗的力量分散。我國在預防和懲治腐敗,加強對公共權力的約束和監督渠道是暢通的,構建了一個由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政協民主監督、政府專門機構監督、司法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龐大系統。然而,這個監督系統之間缺乏統一協調、有效運轉的機制,使監督力量分散。在反腐敗的機構設置上,也存在力量分散的問題,沒有一個統一的、相對獨立的反腐敗部門。反腐敗的職能都分散於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政府專門設立的預防腐敗局、各級檢察機關及檢察機關設立的反貪污賄賂機構之中,這些機構職能重疊、邊界不清,難以形成反腐敗的合力。
文章提出,構建較爲系統、完備的反腐敗法律制度,是走法治化反腐敗之路的基本前提。在具體法律制度安排上,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推進。
一是儘快制定反腐敗法。早在14年前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就有人大代表提出了制定反腐敗法的議案,遺憾的是時至今日這部法律也沒有制定出來。令人欣慰的是十二屆人大已將反腐敗立法列入未來5年的立法規劃,說明我國反腐敗立法的路徑和時間表日益明晰。從反腐敗立法的定位看,反腐敗法既是我國反腐敗的一部基本法,又是一部綜合性法律。
當然,制定一部法律不能包羅萬象,還必須制定一些單行法律作爲補充。按照先易後難、有序推進的原則,可針對公共財政、政府採購、教育衛生、工程建設、公正司法等腐敗問題易發多發領域以及社會領域,加快反腐敗的立法步伐。同時,可將一些經過長期實踐證明有效的預防和懲治腐敗的行政和黨內法規、規章制度上升爲法律,使法律真正成爲最重要、最有力的解決腐敗問題的工具。
二是完善配套法規。配套法規既是反腐敗法律制度體系的組成部分,又是法律實施的重要保障,在實現法治化反腐敗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從法律層面看,要進一步加強反腐敗的單行法律與條款的協調性、統一性,避免法律之間的相互衝突。從行政層面看,要進一步完善對國務院及其職能部門的工作職能、行使權力、履行職責、運行程序、監督機制等方面制定配套法規、部門規章和具體措施,糾正和處理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行爲。從執政黨的層面看,要處理好黨領導反腐敗與依法反腐敗的關係,通過法治方式,實現從嚴治黨、推進依法治黨。
要按照反腐敗法律的基本精神,把重點放在黨內監督上,制定和完善黨內法規,強化對黨的各級組織、黨員幹部的監督約束。最近頒佈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和《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標誌着黨內“立法法”的實施,有利於從根本上避免或減少無權制定、越權制定、重複制定等無序現象。
三是加強地方性法規建設。除了法律、行政法規外,各地方應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地方性反腐敗法規。目前,有的地方出臺了諸如領導幹部個人財產公示、“裸官”監管等一些預防懲治腐敗的地方性法規,其實際效果及社會反響是好的,應當認真總結這方面的好做法、好經驗,使之成爲法治化反腐敗的重要手段。
四是與國際反腐敗公約相銜接。我國是《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簽約國,應遵循公約原則,承擔公約義務。加強反腐敗國際合作,既是履行公約權利和義務的需要,也是建立反腐敗法律制度體系的重要內容。要在我國法律範圍內,適應公約要求,逐步建立國際司法協調、調查取證、緝捕和引渡罪犯、涉案款物追繳等領域的法律法規。
關於推進法治化反腐敗的路徑選擇,文章強調,建立一個較爲系統、完備的反腐敗法律制度體系,只是爲我們走法治化反腐敗之路提供了法律依據和實施條件。但這條路如何走,其路徑如何選擇,還有許多問題需要認真研究和釐清。在此過程中,應重點解決好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強化反腐敗的法治思維理念。在我國社會深刻變革、反腐敗形勢嚴峻複雜的情況下,堅持運用法治方式推進反腐敗工作,已逐步成爲社會共識。然而,實現這一轉型的難點並不在於反腐敗法律制度的本身,而在於如何衝破傳統的思想觀念誤區,運用法治思維觀念,開啓依法反腐敗的思想“總閥門”。
二是整合反腐敗的機構設置。我國現行反腐敗機構設置較爲分散,缺乏統一、相對獨立的反腐敗部門的狀況,難以適應法治化反腐敗的要求。有必要,而且必須從機構設置上解決反腐敗法律的執法主體問題。
根據我國國情和實現法治化反腐敗的需要,可考慮對現有分散在紀檢監察機關(預防腐敗局)、檢察機關(反貪污賄賂局)等反腐敗專門機構進行整合,建立“國家反腐敗委員會”,作爲反腐敗相對獨立的專門機構。其主要職責:負責全國反腐敗工作的組織協調、綜合規劃、政策制定、檢查指導;承擔國家反腐敗法律的執行實施和檢查監督;查辦重大腐敗案件等。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級地方可仿照國家的機構設置,設立相應的反腐敗專門機構,以保證反腐敗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
三是調整紀檢監察機關的職能定位。在我國現行反腐敗的體制下,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擔負着反腐敗主渠道、主力軍的作用。在處理腐敗案件中,大量涉法案件使紀檢監察機關常常幹了司法機關的事。在監督檢查中,大量是對政府及其部門執行法律法規的問題,使紀檢監察機關又往往幹了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事。一些重大案件,由紀檢監察機關牽頭協同辦案,實質上逾越了紀檢監察機關依法履職的邊界,其結果是使黨內監督、行政監察等核心職能退居其次。
四是規範社會反腐敗的秩序。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加大了反腐敗工作的力度,各地掀起了反腐敗風暴,一批貪官見光落馬,一批領導幹部受到追究,可謂呈現反腐敗新政開局之勢。一段時間以來,網絡反腐驚濤拍岸,民間反腐興起,衝擊着傳統反腐敗格局。應當看到,運用社會力量反腐敗,是走法治化反腐敗之路的良性互動,但不能逾越法治底線。
對於如何將社會力量納入法治化反腐敗的軌道,文章建議,既鼓勵社會各種形式的監管、舉報,又要使社會反腐敗行爲在法律框架內發揮對權力的制衡作用。當務之急,應儘快制定網絡反腐敗的相關法律規定,既設置具有引導性和激勵性的規定,以保障網民的合法權利;又要注重程序性的法律規定,約束網民合法、有序、規範地參與反腐敗,形成反腐敗的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