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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新昌縣人民法院對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後,通過做“判後和解”工作,促使雙方自願達成賠償協議,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新昌一貿易公司將江蘇吳江一紡織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處被告支付貨款45萬元。該案件在審理過程中雙方矛盾激烈,爭議焦點集中於該案法律關係屬於買賣合同還是代銷合同。因被告舉證不能,3月22日,該院對該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作出判決,被告吳江公司敗訴。
判決後,承辦法官瞭解到,被告吳江公司系一中小微企業,該院對其基本賬號予以凍結,若不及時解除,直接影響公司正常生產經營;同時,原告新昌公司爲公司發展需要也亟需快速回籠資金。
於是,承辦法官以原被告雙方各自所需爲切入口,主動召集雙方當事人溝通,積極向被告建議履行方案並得到原告公司的認可,原告公司表示若被告吳江公司一次性支付30萬元則願意簽署和解協議。爲儘快解除對被告吳江公司的財產保全,避免影響其正常生產經營。承辦法官會同財產保全組法官親自到被告吳江公司所在地,同時對具體判後和解事宜予以指導。
6月7日,被告吳江紡織公司向原告新昌貿易公司一次性轉帳支付貨款30萬元,並經原告公司申請,該院立即解除對被告吳江公司的財產保全,維護了原告公司合法權益,同時保障了被告吳江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浙江省新昌縣人民法院章吉潘晶晶)
(來源:新華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