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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任務,核心是明晰工程產權,小型水利工程產權明晰後,應該按照“誰所有,誰負責”的原則,由工程產權所有者負責工程管護,配置管理設施,健全管護制度
水利部、財政部近日聯合印發《關於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深化這項改革的目標,是要基本扭轉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機制不健全的局面,建立適應我國國情、水情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和良性運行機制,主要包括5個方面,即產權明晰、責任明確的管理體制;社會化、專業化的多種管護模式;制度健全、管護規範的運行機制;穩定可靠、使用高效的管護經費保障機制;獎懲分明、科學考覈的監督機制。改革目標的時限設定爲2020年。
我國小型水利工程量多面廣,大多是上世紀50年代到70年代通過國家投資、農民投勞的形式修建而成,工程建成後交由鄉鎮、村組集體管理。農村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後,土地家庭承包經營與農田水利集體受益之間的矛盾逐步顯現,大多數原來由集體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流於形式,存在產權不清、責任不明、有人建設、無人管理的現象。
這次改革,範圍是縣級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7類:庫容10萬立方米至1000萬立方米的小型水庫;流域面積小於3000平方公里的中小河流及其上興建的防洪標準小於50年一遇的3級以下堤防,防潮(洪)標準小於20年一遇的海堤及沿堤涵閘;最大過閘流量小於100立方米每秒的小型水閘;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及設備;日供水規模1000立方米以下的集中式和分散式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庫容1萬立方米至500萬立方米的淤地壩;單站裝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下的小型水電站。
水利部建設與管理司司長孫繼昌表示,落實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任務,核心是明晰工程產權。“以國家投資爲主興建的工程,產權可歸國家所有,也可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所有,具體由當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其他投資主體興建工程,產權歸投資者所有。產權歸屬已明晰的工程,維持現有產權歸屬關係。”
針對管護主體缺位、管護責任難以落實的現實問題,孫繼昌表示,小型水利工程產權明晰後,應該按照“誰所有,誰負責”的原則,由工程產權所有者負責工程管護,落實工程日常運行管護主體,通過組建、委託、聘用等方式明確管理單位,配備管護人員,配置管理設施,健全管護制度。
小型水利工程設施受益範圍涉及廣大農民羣衆,具有較強的公共性、公益性特徵,要保證工程的正常管理和維護,必須有穩定可靠的工程管護經費投入。孫繼昌指出,按照“誰所有,誰負擔”的原則,結合工程的經營收益和社會效益,多渠道落實管護經費,特別是要保障公益性工程管護經費投入,保證工程運行管理和維修養護正常進行。原則上,工程的管護經費應由工程產權所有者負責籌集,財政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給予補助。
“各地小型水利工程類型、規模等存在很多差異,管理體制改革應在總體框架要求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進行,不搞一刀切。”孫繼昌說,要因地制宜探索工程管護模式,既要鼓勵和支持廣大農民羣衆和社會各界的參與,在確保工程安全、公益屬性和生態保護的前提下,採取承包、租賃等社會化管理形式,也要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和擔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責任,積極探索和大力推廣專業化的集中管理模式。
(來源: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