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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中旬,湘潭市嶽塘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湘潭市人民政府原督辦專員馮曉力(正處級)貪污、受賄一案,以被告人馮曉力犯貪污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沒收財產20萬元,被告人馮曉力退賠的44萬元受賄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退賠的18萬元貪污贓款依法退回受害單位。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馮曉力1953年4月出生,湘潭市人,大專文化,中共黨員,案發前系湘潭市人民政府督辦專員。1998年至2005年,馮曉力在擔任湘潭紡織印染廠資產啓動籌備小組組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爲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44萬元;夥同他人採取虛增工程造價的方法,套取工程款80萬元,其從中分得40萬元。
法院一審認爲,被告人馮曉力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夥同他人,套取公共資金非法佔爲己有,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通訊員劉倩記者張斌)
(來源:湖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