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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昨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刑事裁定,依法對犯有販賣、運輸毒品罪的罪犯周某進行公開宣判,並將其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罪犯周某,男,2001年7月因犯運輸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2007年2月刑滿釋放。周某與李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監獄服刑時相識。二人出獄後,於2009年下半年起在廣東省陸豐市甲子鎮向洪某(在逃)購買毒品運至天津市,由周某進行販賣。2010年3月22日上午,周某乘飛機抵達廣東省深圳市,李某等駕車接上週某,並於當日下午抵達洪某家。在洪某家中,周某出資73萬元、李某出資8.6萬元從洪某處購得甲基苯丙胺3600克。當月24日凌晨,周某、李某將毒品運往天津市,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
最高人民法院複覈認定,周某夥同他人的上述行爲,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周某販賣、運輸的毒品數量大,在與李某販賣、運輸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其曾因運輸毒品被判刑,刑滿釋放不到五年又犯本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主觀惡性深,應按照其實施的全部犯罪從重處罰。